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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是一面多棱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30 00:01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李明岩

  如果老百姓手中闲钱有出路,如果老百姓的钱不是在天天贬值,如果民间金融能够光明正大地与垄断竞争,一切的一切,是否会有较大的改变呢?

  吴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值得推敲。而与吴英有相似问题的人,是否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必须认真考虑。

  1月18日下午,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判处其死刑。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如果不是因为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时间拖得过长,吴英被判决死刑,决不会引起什么争议。因为,7.7亿元的非法集资,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她个死刑,不算过分。

  问题是,案件拖到今天,浙江高院才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处吴英死刑,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就不太一样了。要知道,从案发、特别是吴英被一审判决死刑到现在,类似的案件可谓比比皆是,比吴英非法集资数量多、范围广、影响大的也大有人在。温州那些“跑路”的老板以及所谓的地下金融组织,有几个不与非法集资密切相关,有几个不可以以非法集资处以极刑。如果只对吴英作出严厉处罚,而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网开一面,不仅对吴英不公,对法律也是一次不小的伤害。

  我并不认为可以不追究吴英的刑事责任,更不认为吴英的行为是对的。关键在于,无论对错,都必须一碗水端平,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框架范围内,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实,非法集资由来已久,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邓斌案到今天的吴英案,形式、手段如出一辙,产生的社会后果也几乎一样。而在两起社会反响最大的案件背后,都曾有过对非法集资的默认和准许。尤其是90年代初期,还一度被当作经验推广和宣传。虽然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并对包括供销社社员股金在内的非法集资进行了全面清理,最终由政府买单才化解了可能出现的巨大的社会矛盾。但是,清理的成果并没有有效地巩固下来,更没有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的土壤。在此后的日子里,非法集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由此发生的社会不稳定案件也屡屡出现。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这段时间,非法集资更是到了十分猖狂的地步。可是,相关地区、职能部门几乎全部失声,没有一个对这样的现象引起高度的重视。直到温州出现一批老板“跑路”,银行债务悬空、集资者面临血本无归的现象,才引起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即便如此,有关方面还给这样的行为冠之以“民间金融”的“美称”。我们不禁要问,吴英的行为,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金融呢?为什么其他人的非法集资、放高利贷可以称作是民间金融,而吴英的高息揽存却是非法集资呢?

  值得注意的是,据吴英之父吴永正透露,一审前,东阳市政府曾有十多个人联名写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对此,网友认为,这是“逼”吴英闭嘴,或希望通过吴英的“死”保全自己。虽然不能说这些写联名信的人都与吴英集资案有关,但至少透露出一些信息,有些人心里很慌。至于为什么慌,谁都心里清楚。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这样的怀疑,在类似案件很多、在吴英有举报他人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仍然不依不饶地要置吴英于死地,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值得好好深思。

  更重要的,包括吴英在内的非法集资者,能够轻而易举地从集资者手中集到钱,且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上百亿,除了百姓想发财、想让手中的钱多多生财之外,是否与民间金融始终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得不到职能部门的认可也有关系呢?是否与长期推行的负利率政策有关呢?是否与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不力、中小企业普遍融资难有关呢?如果老百姓手中闲钱有出路,如果老百姓的钱不是在天天贬值,如果民间金融能够光明正大地与垄断竞争,一切的一切,是否会有较大的改变呢?

  吴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值得推敲。而与吴英有相似问题的人,是否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必须认真考虑。

  吴英案,说到底,就是一只多棱镜,站在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判断。道理都很简单,法律的条文也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看怎么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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