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河池市领导“道歉”之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3 02:27 来源: 郑州晚报□王学进(浙江)
“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第16天,公众终于等来了何辛幸市长的正式道歉。”这是2月2日《中国青年报》一篇新闻报道中的原话。其意是何市长的道歉来得迟了点,老百姓早就等不及了。
因为管理不善、监管不严,河池市出现了这么严重的镉污染事件,给沿河两岸300公里范围内的环境造成如此大的危害,作为当地最高行政长官的市长难辞其咎,理应第一时间向公众致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不解,在这官员道歉渐趋常态化的当下,为何河池市长迟迟不肯道歉。
其实,“道歉既不伤害道歉者,也不伤害接受道歉的人”,古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塞涅卡这样形容“道歉”带来的好处。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官员不习惯道歉的国度,官员一声道歉实乃化解责任、平息民怨的最有效的公关方式之一。但检视我们官员十来年的道歉史发现,大凡辖区内出现一些鸡毛蒜皮的过失,官员总能不失时机马上道歉,但凡出现重大的公共事件时,官员总不肯在第一时间出面道歉,即使道歉,也要在措辞、时机、场合及姿态上考虑拿捏再三,唯恐有失。此种情形说明了什么?
一是官员道歉并没形成制度化。官员愿不愿道歉,在我们这里还是基于道德自觉,愿意则道歉,不愿则拒绝道歉,不管道歉与否,均不影响问责结果。即便道歉,也是迫于舆论压力所为,而非遵循某项制度规章不得不为。因此说,官员道歉只关乎私德,仍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阶段。
二是道歉主体不明晰。辖区内出现重大公共事件,到底该由谁出面道歉,这点并不明晰。是由分管的副职,抑或是部门领导,还是一地的最高行政长官,甚至是一地的党委一把手出面道歉,并没相关规定可循。如三亚出现了宰客事件,是由三亚市委书记出面道歉;河池出现镉污染事件,是由市长出面致歉。这是由于我国的部门职能交叉,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行政首长的正副职之间职权和职责划分模糊所导致。
三是官员怕道歉后承担不起解决实际问题的责任。要让公众接受道歉,官员必须做出解决问题的承诺。如何市长在道歉后就承诺,在排除污染源的同时,市里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整顿,防范和坚决遏制环境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诺重千金,如果承诺落空,不要说市长的威信,就是政府的声誉也会一落千丈。
综上所述,制定完善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固然重要,制定明确道歉的主体、道歉的条件、道歉的时限及道歉后的问责措施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