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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检测实名制需权衡利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7 04:12 来源: 深圳商报

  □杨 涛

  据媒体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审查稿)》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望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了“艾滋病人滋事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草案审查稿明确,今后艾滋病检测将采用实名制,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告知伴侣。

  有媒体曾报道到一个事件:一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结婚之后,不仅将艾滋病毒传给了其原本是健康人的配偶,还生下了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而这一悲剧是在当地疾控部门眼皮底下发生的。记者问疾控部门工作人员“既然你们知道他有病,为什么不告诉他的妻子?”但是疾控部门却说“法律不允许我们这样做。”如此看来,限制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让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情,在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其他人的知情权之间实现平衡很有必要。

  而广西的《草案》也是努力在实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与其他人的知情权之间实现平衡。《草案》一方面在强调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也对他们的隐私权作出相应的限制。其一规定了艾滋病检测实名制,要求受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等真实信息其二规定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如果广西的《条例草案》的相应规定,能最大程度实现两者的权利平衡,我们应举双手表示赞同,但是,对能否达到这种平衡我们有表示怀疑更重要的是,可能这两者的权利没有达到平衡,却对于防范和治疗艾滋病带来重大的弊端,产生更严重的问题。众所周知,要让高危人群自愿来检测艾滋病,并在检测后接受治疗,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保证他们的隐私,能让他们放心来检测和接受治疗。如果实行实名制和告诉相关人信息的制度,可能让大部分本来可能纳入检测和治疗的人不再自愿来检测。

  有资料表明,自2011年7月北京医疗机构要求检测者出示身份证之后,前来检测的人数直线下降。“一家艾滋病检测民间机构负责人晓东描述了这一政策造成的负面影响:‘现在动员去检测非常困难’”。 而“最近的科学研究表明,通过接受抗病毒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传染他人的风险能够降低96%。治疗不仅能够降低感染几率,还能够极大延长感染者的生命。”如果实行实名制和告之制度,恐怕更多的艾滋病得不到发现和治疗,而且,由于他们没有得到治疗,给其他人带来的传染危险更大,这又如何去实现艾滋病患者与其他人的权利平衡呢?

  况且,如果没有实行实名制和告之制度,虽然可能造成一定的弊端,但并非完全无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例如,刑法早就规定了“传播性病罪”,故意传染艾滋病的人是要构成犯罪的,这一罪名虽然是事后惩罚,但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人还是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关键是法律要规定,疾控部门在检测出艾滋病有义务告诉他们有关防范措施和故意传播的法律责任,让他们谨慎从事。

  所以,我对于广西的《草案》拟实行实名制和告诉相关人信息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忧虑,我们在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恐怕更多考虑和照顾到我们当前的防艾现实,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就在于艾滋病患者普遍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人根本不愿意检测和接受治疗,“在中国78万名感染者中,将近三分之二对自身的感染情况尚不知情”,以致防艾形势十分严峻,如果我们进一步限制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那么,防艾形势将更加严峻。所以,我希望,有关部门还得再谨慎地考虑相关制度的制订。当然,如果有一天,我们的社会文明更进一步,艾滋病患者受到歧视状况有重大改观,我们也许可以实施上述权利平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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