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新规征集民意整治银行乱收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2 03:10 来源: 都市快报跟生活密切的银行服务由政府定价 水电费代收谁委托谁付费 服务加价提前三个月公示
没有涉及银行该不该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
法律界:新规征求意见稿不能解决银行乱收费,反而为收费合法化开绿灯
银行服务收费备受公众争议,10日晚,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称将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如何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怎样才能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征集意见期间(下月20日截止),你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提意见。
银行服务需明码标价
《办法》共七章39条款,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其中,颇受关注的是关于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这意味着,今后凡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等,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些项目的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并向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有人认为,《办法》涉及政府定价的范围太小,连银行开户、存取款、转账这类基本服务都未纳入。据了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各类收费项目不下千种,其中很多收费项目并无法律依据。而银监会先前出台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只涉及了34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的普通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等项目却没有涉及。
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由总行制定
《办法》还规定,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即可,非审批制),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总公司)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价格制定和调整必须严格测算服务成本和支出,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有律师认为,《办法》未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市场价时应遵守的必要性原则,即明确界定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不应该收费范畴,这样在执行阶段,容易给商业银行“可乘之机”,以实行市场价格的名义将很多本不该收费的项目变得合法化。分析认为,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商量或征求消费者意见,消费者缺乏话语权和谈判权。
水电费工资等代收代付
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办理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有助于减轻商业银行与个人金融消费者议价能力不对等的情况。
服务加价须提前三个月公示
新服务收费提前一个月公示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提供服务之前,商业银行应向金融消费者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签署合同时,商业银行应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这些信息。服务价格调整后,金融消费者要求终止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金融消费者要求,及时终止相关服务。
法律界:《办法》可能为银行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可能不仅不能解决银行乱收费,反而可能为银行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有必要作出以下改进: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对银行服务进行成本核算和实行听证程序;银行应规定哪些或哪类项目不应收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银行巧立名目乱收费;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的权利和针对银行的惩罚性救济措施。
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