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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昨起实施 申请七天内必须答复是否立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6 01:15 来源: 一财网

  被冤枉的“犯罪分子”寻求国家赔偿却难以立案的情形,将一定程度得到缓解。昨天,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这份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的立案工作做了多方规定,要求法院收到国家赔偿申请时,需向申请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他们的请求权得到充分的程序救济。此外,对受理时间也做了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七日内给予答复,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

  求偿艰难

  过去几年,屡有被错判入狱的案子引起轰动。

  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1994年,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张的家人怀疑她被佘祥林杀害,他也因此被判刑15年。然而,在他服刑的第11年,张在玉却从山东返回湖北,从而洗刷了佘祥林的冤屈。

  遭遇了11年牢狱之灾的佘祥林,还承受了母亲病故、亲友上访被关押、女儿辍学等重负。他的冤枉得到了来自国家的70余万元赔偿款。

  由于案情重大,又引起全国轰动,佘祥林拿到国家赔偿比较顺利。但却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获得国家赔偿之路上历经曲折。

  1999年,河北邢台的张新亮因妻子突然死亡,被邢台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羁押2236天。后经河北省高院一年内两次“发回重审”裁定,张最终无罪获释。

  出狱后的张新亮向邢台检察院、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但一年时间内都没能立案。后找到河北高院后,才立案成功。

  河北沧州的李春兴也有类似的经历。2003年6月,沧州市下属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杀害。6月8日,村民李春兴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杀人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当年10月,沧州市中院判决李春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04年,河北省高院公开审理后撤销沧州市中院对李春兴的判决。当年12月7日,李春兴被无罪释放。

  从被侦查到释放,李春兴前后一共被羁押长达915天,他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沧州市中级法院和沧州市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6万余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担二分之一。

  但直到2006年6月,李春兴才拿到沧州市中院出具的一份“证明”,李春兴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已于2006年3月9日立案。直到2007年被媒体报道后,在最高检的关注下,李春兴才拿到6万余元赔偿款。

  规范国家赔偿立案程序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便针对立案难做了规定。

  司法解释确认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对具体情况做了详细的罗列,共有9类案件被纳入了此次调整范围。

  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如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法院也应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这一规定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评价积极。他曾对媒体表示,出具凭证表明说你送的材料我已经收到了。你既然收到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履行你的法律义务。

  此前没有证明,则易被不同的政府机关“踢皮球”,互相推诿。应松年称,这次规定要给凭证,能够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老百姓来说就很明确,体现了程序正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立案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若公民对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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