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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披机制揭开信托灰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7 01:17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李高阳

  “信托产品面对的主要是高端客户,信托公司接受监管层面严格的监督,但这种监督也可能产生漏洞。”对于近期业内广为关注的“马甲信托”,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原副主任王连洲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作出了上述解读。

  信托英文译为trust,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正是信托公司所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宗旨得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信托产品常被冠以“高端”、“小众”、“私募”等标签,相关信息除了信托计划的参与者以及监管方,外人无从得知。

  上述特点,一方面可以很好地为客户做到保密信息,另一方面,一旦监管出现百密一疏,这种相对不透明也容易成为滋生灰色交易的温床。

  质疑信托公司运作灰色融资的文章频频见诸报端。华能贵诚信托为新疆创越能源集团发行1亿元信托贷款产品,而该集团截至2010年底营业收入为0。中融信托为贵州金龙川煤矿发行的1.55亿元集合信托计划,而此煤矿仍在矿建阶段,未产生收入。

  巧合的是,近来关于灰色融资的质疑都与矿产信托有关。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房地产信托进入冰点,监管异常严格,不乏信托公司采取变相措施,绕道监管,将资金注入房地产领域,而发行矿产信托能募集大量资金,能够满足同样需要体量庞大资金的房地产行业需求。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最关心的就是信托公司绕开监管,以其他名义的信托为名,行房地产信托之实,想方设法打通房地产融资渠道。

  信托产品信息披露相对不完善,给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实际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亦成为规定,如《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指出,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和三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执行董事孙飞此前曾告诉本报记者,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应该具备的要素包括: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目的、发行规模、发行人、信托期限、年预期收益率、收益保障、项目概况、项目公司介绍、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信托收益和信托费用、信托产品特点、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信托的管理、信托办理流程等。

  一位精通法律的信托经理认为,“‘一法两规’中没有明确向一般公众披露哪些信息或者不披露哪些信息,这在法理上有待探讨。但是,推动信息披露有利于加强监督,保护投资人利益,防止暗箱操作,这可以说是目前行业存在的一个缺陷。”

  私密的特征、灵活的属性、丰富的创新使得个别信托公司违规操作有恃无恐,有接受本报采访的信托经理表示,去年行业里面就已经有灰色融资、“马甲信托”的事情发生,虽然他对具体个案三缄其口,但其直言,“今年类似事件将陆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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