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通知保险企业和消费者迎来利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7 19:52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CUBN记者 邓丽娟 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本月9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自简称《通知》),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这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规定进行的调整,保监会是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此后每3年重新核准一次。2006年3月,保监会首次降低保险业务的监管费用。据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这已经是保监会第三次下调保监会监管费用征收标准。收费标准呈逐步下降趋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随之降低。
本次《通知》中明确提出,将不同程度地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这为保险企业降低了经营成本。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不过,目前尚不清楚保险行业自留保费具体规模。根据保监会公布的2011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143392512.22万元,若按照0.15%的降幅粗略计算,2011年保险行业利润将增加2.151亿元。
此外,保监会还下调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不过,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监管收费限额进行了上调。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则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保监会2011年加大了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力度,曾屡次发文表明整顿规范中介市场,2012年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工作。据记者了解,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实行了监管收费制度。“三会”监管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全部上缴中央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其他国家部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范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黄先生,他认为:“这在当前保险业务尤其是人身险业务发展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一位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开发人士告诉记者,“这次降幅挺大,长期险业务规模很大,降幅大的效果会更好。”
另外,在这次发布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通知的同时,中国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从加大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调处机制、普及保险知识、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等方面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通知》强调,保险监管机构要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投诉维权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公布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在营业场所开辟投诉专区,张贴投诉办理须知,公布投诉办理流程和时限,健全公司网站的投诉功能,使保险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