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局长领薪逾一年生效法规打折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1 01:14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马纪朝 田享华
因受贿罪被判刑的公务人员竟然还能继续从原工作单位领取工资长达2年,超过4万元,发生在河南省焦作市的这一事件,引起社会舆论哗然。而相关法律人士直言,应该给予撤职乃至开除处分的,却只被降级,意味着国务院法规被打了折扣。
2月20日下午,焦作市地震局办公室张姓工作人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证实,该公务人员正是焦作市地震局原局长张智明。
缓刑结束即领工资
河南法院网2005年10月的消息显示,生于1951年的张智明,曾于1994年4月至2001年8月任焦作市体改委主任、党组书记,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任焦作市地震局局长、党组书记。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张智明在担任焦作市体改委主任期间,接受他人请托,于1996年下半年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在担任焦作市地震局局长期间,又先后接受他人送的价值10780元的手机以及饮水机等财物。在立案侦查后,张智明主动退赃56280元。
当年,张智明因犯受贿罪,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处罚。如无特殊情况,他应在2010年10月左右结束缓刑考验期,而原定有期徒刑不再执行。
焦作市财政局官方网站的一份关于焦作市地震局工资统发情况统计的表格显示,2010年10月到2011年2月,张智明每月分别领取工资812元;而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间,张智明每月领取的工资则为2600元到3100元不等。
表格还显示,2011年3月,焦作市财政局给了他17598元的实发工资。其中,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等,而当月纳税只有90.85元(如图所示)。不过,一位在某税务局工作的人士对本报分析说,如果这笔收入是多月补发工资的积累,按规定是平均到相关月份,再按平均值对照税率进行扣缴。
犯罪未被开除公职
昨天,上述张姓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张智明仍为该局在编职工,其并没有收到对张智明做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另有媒体报道,焦作市委、市政府曾于张智明被判刑后,专门下发文件,对其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并将其行政级别由正处级降为副科级。
对于张智明的工资之所以会在2011年3月突涨至1万多元,有种说法称,2011年3月的工资表格中,应该包含了张智明缓刑考验期结束后,行政级别由副科级恢复至正处级的补发工资。
焦作市地震局拒绝进一步解释。但此前该局有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虽然张智明确实在2005年被判刑后,未曾到地震局上班,但依照当时的政策,对张智明发放工资是合理的。
“当时的政策”是什么呢?河南省律协行政法业务委员会主任陈启超律师说,目前国内针对公务员的法律主要有2006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后者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此,地震局有关人员称,张智明的案件是2005年判决的,而《处分条例》是最近几年才出台的,“按照当时的政策,他领取工资肯定是合理的。法律不能追究多年前的事,当时执行的是以前的政策。”此外,该人士还表示,目前张智明正在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法规被打折扣
“具体到张智明,主要是看其判决的适用时间,是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前,还是之后。”陈启超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之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按照这个规定,对张智明的处分,就不仅是级别的问题,而是会被彻底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更谈不上对张智明发放工资的问题了。”
《处分条例》的确在2007年才生效,但之前法规并非空白,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可以作为公务员处分的制度。该规定第三条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而所谓“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上海律师张梦琦认为,第三条中“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应的行政处分只能是“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而张智明的党纪、政纪处分只是行政级别由正处级降为副科级,显然与上述规定有矛盾之处。如果缓刑考验期结束后,还能从副科级恢复至正处级,多位律师就直言有问题,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经被打了折扣,“因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资格都要取消,为何公务员资格不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