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拒赔遭法院强制执行(法制观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1 01: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发生碰撞后,车辆实际的维修费用超过了购买新车的价格,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道理?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按维修费用赔偿,是否只是出于保护投保人权益?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门头沟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最终以法院的强制执行宣告结束,门头沟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并于2月15日将案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事件回顾】
该法院公布的相关案情显示:一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车险的农用车与甲公司的轿车相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农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甲公司起诉,经法院判决,农用车车主需赔偿轿车修理费107691元,加上其修理农用车时的修理费4900元,救援费7100元,共计119691元。但当农用车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上述三项费用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为此,农用车车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9691元。
此后,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农用车车主所主张的农用车的修车费及施救费无异议,但农用车车主所主张的轿车的修理费明显高于新车的购置价格,保险公司只同意按轿车原购买价格7.2万元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予以赔偿,而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本案轿车的修理费为107691元,并未超出该责任限额。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农用车车主保险金119691元。
据法院介绍,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拒不履行,最终执行法官依法扣划了该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不再提出异议,案件结束。
【疑点解析】
从这起诉讼案件的结果来看,法院对投保人(农用车车主)权益的保护毋庸置疑,也很契合当前保险监管部门针对“车险理赔难”所启动的全面治理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依然有很多疑点令人不解。昨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致电该案的主审法官,但暂时未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
而依据法院所公布的内容,多位专业人士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很难理解。
“一般维修费用达到新车购置价的70%以上,就会推定全损,那就不如换一辆新车了。车辆被撞肯定是要经过保险公司来定损,因此,除非达到全损,否则不可能定出一个高于新车购置价的预估损失。”追随者汽车俱乐部总经理尹斌对于该案中出现的“实际维修费超出新车购置价”的情况有些不解。另有两家大型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负责人也都指出,这种情况颇为少见,也很难理解,如果推定全损,当事双方应该会进一步协商。
当前,保监会正在全行业启动针对“车险理赔难”的全面治理工作,这其中就包括“保险公司要缩短工作时限、简化理赔手续,建立小额车险快赔快处机制”等。从本案引申来看,尹斌认为,保险公司或许可以简化对第三者的赔付流程,即直接向第三者进行赔付,这样便尽可能减少诉讼。而对于车辆实际维修费用可能会过高的问题,前述保险公司的车险专业人士则指出,要防范这一风险,只有根据不同的车型实现精准定价,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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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