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团伙两个月撞车43起(以案说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1 01: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一辆轿车一天撞了3次,很多人可能都会说司机“你车子会开吗”。但事实上,职业碰瓷团伙成员基本都有驾照,有的还曾是专职驾驶员,技术都很好。2009年7月1日到8月29日,短短两个月时间,该团伙10人疯狂作案43起。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团伙成员定罪量刑,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追缴犯罪违法所得。
2009年7月7日14时20分许,上海的沪青平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当时,驾驶员姜先生驾驶着灰色三菱轿车在高速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当其由右车道向左车道变道时,车子忽然被另一辆车牌号为皖AD6415的轿车撞上。停车检查的姜先生觉得很纳闷,自己在变道前看过后视镜的,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明明在自己身后较远的位置,自己的车辆应该可以安全变道的,怎么会追尾了呢?但从现场看,确实是因自驾的车辆由左侧车道突然变更到右侧车道时未让内侧车辆先行所致,自己确应承担全部责任。这时,从后面的轿车上下来四名男子,大声嚷嚷着要姜先生赔钱。姜先生报警后,经过协商赔偿对方10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处理事故的交警在其后的执法过程中,发现有一个驾驶员的名字十分熟悉,其曾多次驾驶车牌号码为皖AD6415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有故意驾车肇事嫌疑。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碰瓷”大案终于浮出水面。原来,孟某、纪某、周某等人从2009年7月开始驾驶租来的汽车上路作案。当在路上发现有人驾车变更车道后,他们突然加速故意撞向前车侧后方,造成变道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的假象,故意制造由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以此向被害人索取钱物。从2009年7月1日到8月29日,短短两个月,孟某等人制造以加速故意撞向变道车辆造成追尾的“碰瓷”案高达43起,高峰时一天作案高达三起,除崇明、金山和奉贤外,他们的作案地点几乎囊括了上海市所有区域。
上海市嘉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个“碰瓷”团伙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他们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道的行驶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据此,嘉定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件解读
“碰瓷”行为的定性
据介绍,在以往的案件中,“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这起案件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较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