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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各地土地流标须上报 试点处理小产权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2 02:27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土地流标流拍须及时上报 逐宗核查闲置土地 试点处理小产权房

  国土部土地市场监控力度升级

  记者 高伟 北京报道

  国土部针对土地市场的监控力度上升至空前。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发布会上,国土部通报了2011年土地市场调控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同时公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2012年土地市场的监管工作做了重点介绍。

  土地流标流拍须及时上报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在发布会上表示,“自今年起,除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外,流标、流拍的也要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上报。”

  此前,为遏制地价上涨和“地王”出现,国土部曾要求“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须及时上报。

  随着调控政策的严厉执行,2011年地王近乎绝迹,土地市场亦随之冷清。据统计,2011年130座城市土地流标近900宗,而2010年这些城市土地流标仅为280宗。

  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分析人士孙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由于北京、上海等城市土地市场流标频发,部分城市在2012年土地供应量同比或有所下调。“而这些城市像风向标一样,将对二、三线城市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产生一定影响。”

  但是,根据国土部《通知》要求,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在原则上应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窦敬丽说,流标流拍地块的及时上报有助于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运行,避免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价格大起大落。按照国土部要求,3月底前,各市、县级地方政府须完成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报审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

  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年我国将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做制度和政策准备。

  王宗亚介绍说,“小产权房”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

  “针对小产权房的清查工作此前已经开始。目前中央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王宗亚进一步表示,“今年,国土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问题较为突出的城市作为试点,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

  事实上早在去年,国务院已经成立了小产权房清理小组,清理小组由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牵头。17日,在“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上,国家土地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目前还没有完整统计全国小产权房的数据,今年会抓紧试点清理工作。”

  逐宗核查闲置土地

  此外,国土部针对土地市场的监控升级还包括供后环节。《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部门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住房用地供后巡查监管制度”。并以此为平台,及时查处已供土地的闲置、违法转让、改变用途等问题。

  《通知》中明确,对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出让的市县,将在全省公开通报,严肃批评。

  同时,《通知》强调,对闲置土地将逐宗通报查处,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严禁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严肃查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违反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问题。国土部将于7月下旬抽查部分省(区、市)的巡查督办情况。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问题往往有多重因素造成,有的是因为开发商,也有的是地方政府主导。查处工作最终还是要看执行情况。”

  保障房用地继续应保尽保

  在保障房用地供应上,今年将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通知》要求,“2012年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

  窦敬丽介绍称,“将继续特事特办,加快用地审批进度。将对供地落实情况进行目标责任考核,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从三季度起对落实不力者予以公开通报。”她说:“各地目前正在做的是,主动预测保障房用地需求量,并且落实到项目、宗地。”另外,根据《通知》指示,除已经试点的北京、上海以外,将按照相关限定条件,将继续在其他地方开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的试点工作。

  《通知》称,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要按照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批国土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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