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权力在于“选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00:01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本报评论员王义伟
大约十多年前,笔者和一位银行高管餐叙,对方向笔者介绍一个之前从未听过的英文词组缩写:OPM(Other People’s Money),别人的钱。这位银行高管说,做生意用自己辛苦攒来的钱,是天底下最笨的方法,聪明的人都是用别人的钱做生意。别人的钱,既包括银行贷款,也包括从亲朋好友或民间放贷者那里借来的钱。
那次谈话之后不久,笔者就进入新闻行业,从事经济新闻报道。虽然天性愚笨、见识成长缓慢,但接触企业家多了,也有一些感悟。就钱的问题,有两点感悟最深:其一,笔者所接触的企业家,他们中的大多数,确实在用别人的钱,或者银行贷款,或者民间高利贷,不一而足。原因无他,企业要立得住脚,不被淘汰,必须不断地扩大再生产,对资金的需求会越来愈多。其二,每一年,都有企业破产,也有新的企业诞生,所谓的经济发展,其实就是成千上万家大大小小的企业生生死死的过程。相对于企业死亡的比率,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并不高。
当然,还有第三个感悟,和笔者的行业有关。
这一点非常重要。
西方人将媒体称为第四权,是三权分立之外的又一方势力。这是一个假命题,笔者在之前的评论中已经说明过。笔者想说的是,媒体,或者更准确地说,信息发布方,确实是有权力的。
媒体的权力体现在哪里?笔者认为可以用两个字概括:选择。
同样是一场时装发布会,同样是拍摄了300张照片,甲报的编辑刊发了模特风姿绰约的照片,乙报的编辑刊发了模特跌倒出丑的照片。这就给读者两种完全不同的印象。对一个案件的采访,因为对当事双方观感不同,或者有其他特殊的原因,不同的媒体、不同的记者,会写出不一样的甚至倾向性完全相反的报道。
这就是媒体的权力所在,信息发布者的权力所在。
如果一位记者的心歪了,笔头就歪了,对报道材料的选择就会有偏差,就会误导受众。这是很重要的事情,所以我们的主管部门一再要求新闻报道要公正客观,对假新闻的处理一直是非常严厉的。
话题回到吴英案。
笔者认为,从一个适当的角度看,浙江省高院和媒体,都是信息发布者。浙江高院是通过判决书对外发布信息,媒体是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发布信息。
判决书有一套格式,除了在最开始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姓名、职业等信息,另有五方面的重要内容:第一,原告诉称,叙述原告说了什么;第二,被告辩称,叙述被告作何辩解;第三,本院查明,叙述法院认定的事实;第四,本院认为,叙述法院的判案过程;第五,判决如下。
新闻报道也有一套格式:首先是投诉者向本报投诉,出了什么事,有点类似法院的原告诉称;其次是记者访问另一方新闻当事人,类似法院的被告辩称;第三是记者观察,类似法院的本院查明。
当然,新闻报道是不能有记者认为的,更不能有记者判决。如果记者有意见要表达,可以发表署名评论,比如写一篇“吴英案请刀下留人”之类,这是要文责自负的。
在吴英案中,浙江高院的判决书,一定是行使了选择权的,否则,这份判决书至少要写10万字,三天三夜读不完。
报道吴英案的媒体,也是行使了选择权的,否则,报纸拿出100个版面,也报道不完。
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只有一份,媒体的报道则铺天盖地;判决书是浙江法院作出的,一般猜测,法官应该是浙江人,是吴英的同乡,新闻媒体则来自五湖四海,大多数和吴英没有关系。
笔者坚信,99%以上的记者,在这件事情上,心不歪,笔头也没有歪,他们最大限度地、公正地行使了选择权,他们最大限度地向受众呈现了一个真实的吴英案。
如果一位受众将所有报道浏览一遍,他(她)就会发现,通过媒体了解到的案情,要比判决书全面得多。
关于剥夺一个人的性命,我们的祖先有两句格言:第一,“国人皆曰可杀”。这种人都是民愤极大者;第二,“死个明白”。这一般是杀人者说的,我要动手了,动手前告诉你前因后果,让你死个明白。
吴英这个小姑娘,国人皆曰可杀吗?浙江高院宣布动手的判决书,你看得明白吗?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