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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打虎获胜 冻结资产有望退还投资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8 04:0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莹莹

   香港证监会历时两年半的“打虎行动”取得阶段性胜利。

   日前,香港证监会发布公告称,香港原讼法庭早前决定剔除香港证监会针对总部位于纽约的资产管理公司老虎基金亚洲(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下称“Tiger Asia”)的法律程序,香港证监会提出上诉并获胜。

   Tiger Asia此前在中行和建行的股份配售活动中涉嫌内幕交易。香港证监会将继续起诉Tiger Asia,有望成功禁止Tiger Asia在香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并要求把被冻结的3850 万港元涉案资产,退还受影响的投资者。

   “这标志着,香港证监会可以对大量将资产布局于香港的外资对冲基金实行补救性监管。”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亚洲争议解决业务部负责人Richard Chalk告诉本报记者,和许多国家、地区一样,香港刑事法庭仅适用于对本地居民及机构,对外资机构并无监管权。

   “香港证监会正通过这场官司去探索其权利的界限。”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香港证监会正致力于保护涉及外资参与的内幕交易中受害的投资者。虽然外资机构或外籍人士不属于香港特区的法律管辖,但只要其资产在香港,香港法院就有权决定是否对非法交易资金进行冻结。

   涉嫌内幕交易

   Tiger Asia专门管理于中国、日本及韩国的股本投资,其全部僱员均在纽约,在香港并无实质业务运作。

   Tiger Asia先后于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3日对中行股份的配售前,获知配售详情并提前分别沽出1.04亿股及2.56亿股中行股份。2009年1月6日,在建行股份配售前夕,Tiger Asia同样在提前获知配售计划的情况下,卖空9300万股建行股份,并于2009年1月7日,以低于建行股份当时市价的折让价买入配售股份,为先前的卖空交易平仓。上述活动中,Tiger Asia共获利约3850万港元。

   2009年8月,香港证监会以Tiger Asia涉嫌内幕交易为由,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2011年6月,该诉讼被香港高等法院剔除,理由是除非当事人已被香港刑事定罪或审裁处已作出裁定,否则法庭并无司法管辖权判定当事人违反有关法例。香港证监会就此上诉。

   Richard Chalk称,Tiger Asia不受香港刑事法庭的司法权管辖。而香港民法与刑法体系是完全独立的。不过香港证监会认为Tiger Asia有关方面不应享有免受检控的豁免权。

   冻结31.36亿港元资产

   事实上,这场官司背后的意义远大于官司本身。港交所接近一半的交易额来自海外投资者。一旦香港证监会能够引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对违反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及外籍人士进行惩罚并提起刑事诉讼,那么外资金融机构及外籍人士今后在香港市场的交易将大大受限。彭博的数据显示,大约25%的香港上市公司并无香港资产的注入或办公地点不在香港特区内。

   2009年5月29日,香港上诉法庭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赋予香港证监会法定权力,可以向法院申请颁令冻结怀疑内幕交易个案(包括外籍人士)涉及的资产。然而,香港证监会引用该法条对外籍人士及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制裁的个案却仍缺失。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Mark Steward指出,目前,香港证监会已在几个案例中引据第213条,旨在加强对市场,特别是对冲基金的监管。

   在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及其妻涉嫌证券欺诈,摩根士丹利前董事总经理杜军的内幕交易,洪良国际招股书涉嫌欺诈投资者,以及中国森林前行政总裁李寒春在负面消息公布前配售股份套现等案件中,香港证监会已引述第213条,对外资机构或人士的资产进行过冻结。加上Tiger Asia,香港证监会五次合共要求法院颁令冻结的资金共31.36亿港元。

   比如,洪良国际在招股章程中严重夸大了集团截至2006年、2007年及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营业额和除税前溢利。香港证监会要求洪良国际向持有其股份的公众退还认购资本。香港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接纳香港证监会的紧急申请并发出临时强制令,冻结洪良国际及其四家附属公司合共9.974亿元的资产。此案已定于2012年6月4日展开审讯。

   香港证监会在Tiger Asia一案的表现不仅厘清了香港原讼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亦有助于推进香港证监会处理相关案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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