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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开埠与近代潮商的崛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8 17:16 来源: 潮商

  陈骅

  1860年,根据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的《天津条约》,汕头(时称沙汕头)被迫对外开放,正式成为条约规定的商埠。

  汕头开埠以后,取代原先樟林港成为粤东的门户和海运贸易基地。当时,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的轮船公司,先后在汕头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开通暹罗、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缅甸、澳大利亚、越南、柬埔寨及香港、广州、厦门、福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烟台、芜湖、武汉和台湾高雄、基隆至汕头的海上航线,直接控制汕头埠的海运业务。西方商人借助外国轮船公司垄断海运的便利条件和他们在不平等条约以外获取的各种通商特权,纷纷到汕头设立商行,开办工厂,从事商业贸易和土特产品加工与出口。这些既对潮汕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导致大量国家利权外溢,同时也为近代汕头带来城市贸易、对外贸易和埠际贸易的繁荣。

  开埠前期,经营于潮汕本地、国内各地和海外的潮商,由于他们在不同区域受不同环境、条件、机遇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各自的经营规模、行业设置、业务开拓进度和财富、实力的拥有并不完全趋于一致。虽然存在这样的差别,但这期间潮商凭借汕头开埠、潮汕濒临南海的优势和海上交通的便利,走南闯北,向外用力,不断扩展经营活动空间,已逐步形成一个从内地到沿海再到海外的发展趋势,而且他们在各地经风雨,历沧桑,辛勤开拓,均先后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经济王国”,在潮汕本地、国内各地和海外逐步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并基于共同的地缘、文化背景,在海内海外建立起互相呼应、彼此互动、信息共享、利益相酬的商业经营网络,进一步造就广东商界以粤商、潮商为主的格局,使潮商的地位、作用更明显地获得确立、巩固和发挥。

  由于这期间潮商的属性、身份和地位均属于民间自由商人,都必须依靠自身的智慧、能力和本事独立自主从事经营,因此除了较之洋行掮客和准客商显得更加灵活自由外,他们在实际经营过程都缺少外力的支撑,均面临很大的风险和困难,其所需的资金绝大部分都得依靠内部成长方式,即通过自我积累,以利润转化为再投资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或凭借亲缘、地缘关系,在属同一乡族的群体内部进行融通和筹取,经营的货物也往往是从自己熟知并与之有着亲密或较亲密的感情基础的关系户获得,而且还要随时捕捉和瞄准市场情况,精心、慎重进行选择和安排,以确保万无一失。因为这样,所以他们在从事经营的过程,为了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更快更好积聚力量维系生存,保证自己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成就,普遍都持审慎、稳健的态度,主动采取和建立一些应对措施和预防机制,同时秉承先辈们在以往长期营商过程所积聚和形成的耐劳刻苦、笃诚守信、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将其作为规范各自行为的理念和准则。

  以家庭为基础,进行家族式经营,这期间也为潮商所普遍采用。这种以家庭、家族人际关系作为杠杆来实现公司、企业的结合和集中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制度,由于带有明显的家族色彩和排他性,因此曾被一些人认为是“作茧自缚”,往往会使经营受到狭隘的家族门户观念和家族利益至上目标的制肘,不利于多方面的融资和合作,不能使营业规模获得更快拓展。但这种经营管理方式和制度的确立和采用,同样是与当时潮商的民间属性及其独立自主经营方式、地位有着直接关系。当时潮商的经营,由于总体上都不带官方、“买办”色彩,经营的好坏完全是靠自己的谋划和运作,效果概由潮商自负,所以他们当时在法制还不完备、社会经济管理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安全,都只得沿袭宗法传统,倚仗家族裙带关系,以内部增长方式来进行调节和运转,为自己的经营提供保障。正是这个原因,使潮商在这期间的经营,规模小的商铺、作坊都普遍选择“夫妻店”,“父子店”形式,实行个体家庭式管理,规模大或较大的公司、企业则采用家族管理方式,掌权人和主要领导人都是由家族成员或家族姻亲担任,他们直接控制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辈份和资历最高的家族成员以绝对的个人权威负责指挥公司的一切经营业务,包括公司的资金调配、员工使用、商业往来、市场开拓、业务扩展等重大决策活动都是由他主持作出。这种组织管理形式和制度,作为家庭、家族至上意识的具体体现,在当时都能比较有效地保护家庭、家族的共有财产,有利于商业资本的积累和集中,有助于协调家族成员的关系,增强公司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升各自的管理效率、效能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还具有培养新一代的功能,有助于公司的传承和永续,因此在当时潮商经济尚处开发和兴起阶段,法制化的工商业经济尚未真正形成的条件下,这种以家庭、家族的共有财产的基础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方式,即使对扩大经营规模、加速资金的融入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都仍一直被保持下来。

  由于不断受西方商业文化思想的熏陶,潮商在各地的经济活动已逐步形成传统和西方双重文化特色,使他们的商业活动均能较好适应市场的瞬息万变,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吸收能力,特别是潮商的冒险进取精神和开拓性、闯荡性及善谋略、通权变、不苟取等秉性、特点,在这期间都更充分、更明显地表现了出来。

  再者,同乡社团和行业组织的建立,使乡族观念普遍应用于工商业经营之中。其时潮商经营的同乡互助色彩日趋浓厚,虽也导致一定的内倾性,与其经营行业、职业与其他商帮存在比较明显的地域分野,给经营空间和行业开拓带来一些不利,但潮商当时依籍属、行业关系建立的社团组织,由于普遍具有经济学特征,各自都成为潮商强化地缘认同、维护经济活动、保护商业利益有力杠杆,特别是社团组织内部各自建立商业信用关系,强调乡谊人情重于合同,这些对协助潮商筹取流动闲散资金,开展互助互惠,更是产生重要作用。当时经营于各地的潮商,各自都借助自己的社团组织,较为便利地获取到所需的资金、劳动力和市场,使自己得以多做生意,或用小本做大生意,增加利润额,加速资本积累和周转,同时促进不同地方的潮商相互联系,彼此合作,共同以宗乡、方言等为纽带建立商业关系网络,增强商帮的群体凝聚力和竞争力,帮助潮商在一些行业(如大米加工出口和南北贸易等)逐步形成区域性的商业垄断,同时对外负责保持与外部的适当交流,维护潮商权益,这些都对当时潮商经济的壮大和经营活动空间、经营行业的拓展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同时,潮商这期间在各地经营,还普遍保持着对乡土的强烈认同,具有思根报本的桑梓情怀和恋乡情结。当他们业有所成,经济条件许可,不少人都先后到家乡买田园,建房屋,作为眷属和自己告老回乡的生活和居住之用。有的还分别在家乡建祠堂、置书斋、造坟墓,“祠堂崇祭,书斋设教,坟墓敬祖”。优裕者还再斥资兴办实业,在家乡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张扬“主平好施、厚赠祖尝”的家族文化,实现其热爱故土、眷恋家乡、报效桑梓的热切愿望。所有这些德行善举,都集中呈现出潮商诚挚的桑梓情怀和恋乡情结,及其对汕头城市现代化和潮汕工商业经济的繁荣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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