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飞的乔丹输给法律的时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9 01:13 来源: 经济参考报陈凯
有消息说,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根据美联社的报道,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因其在没有得到乔丹允许的前提下,利用乔丹的中国名字来参与商业活动,并且还注册了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名、拼音及其变体商标。
乔丹声称,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过去35年的篮球生涯中,他的名字已逐步被大众认可。这不仅包括了对乔丹个人的认可,也包括了对乔丹品牌的认可。另外,乔丹还表示,这个诉讼并不关乎金钱,而是关于原则,他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针对迈克尔·乔丹的起诉和媒体的评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发声明回应称,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崇尚体育精神,在诚信经营企业的同时,曾持续倾力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中文“乔丹”是其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中国法律保护。他们会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将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截至2月23日午间,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乔丹体育是一家福建的服装企业,商标图案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去年11月,它向证监会提出了上市申请,准备在主板上市。而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可以发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申请已经获通过。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乔丹体育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对于此案,大家在网上发表言论,认为乔丹体育滥用迈克尔·乔丹个人姓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很多人原以为乔丹体育是跟迈克尔·乔丹存在合作关系,没想又是一个“傍大款”的山寨企业。但更多人在对迈克尔·乔丹表示支持和同情之余,对诉讼的结果并不看好。
现在的问题是,要想证明此“乔丹”就是彼“乔丹”,需要有力的证据。
我们知道,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换句话说就是,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本案对迈克尔·乔丹最为不利的是他并未在中国注册以“乔丹”命名的任何商标。相反,乔丹体育却已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了很多“乔丹”、“qiaodan”、“Jordan”字样的商标,而且都已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因此,迈克尔·乔丹若想跟乔丹体育打商标侵权官司,胜诉率几乎为零。这也是迈克尔·乔丹提出姓名权诉讼的原因。
据媒体报道,法院目前暂未受理这起案件,因为需要对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团提交的诉状进行短时间的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审理该案件。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毋庸置疑的是,迈克尔·乔丹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权,作为知名人士,无论其姓名翻译成什么语言和文字,他的姓名权都受法律保护。同样毋庸置疑的是,乔丹体育将“乔丹”两个字注册成为商标,享有商标权,也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商标权侵犯他人姓名权,也要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那么关键是什么?
第一个关键是:“乔丹”是否让相关公众把它和“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如果不能形成联系,则无法说明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大家也许还记得“刘德华烤鸭”的事件,世界上叫刘德华的人不只是香港四大天王之一的刘德华一个人,只要经营者在使用商品品牌的时候,没有“搭便车”的行为,没有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侵犯他人姓名权。就乔丹而言,喜欢体育的人可能会将之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但时装界的人可能认为是名模乔丹,歌剧界的人可能认为是指挥家乔丹。但就本案而言,由于领域相同,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二字很难不让人联系到“迈克尔·乔丹”。
第二个关键是:“乔丹”是否被滥用。前面说到“乔丹”二字容易让玩体育的人联系到迈克尔·乔丹,从而无形之中提高乔丹体育的商品知名度和美誉度,但这种联系如果未被乔丹体育故意放大和利用,则是否侵权还存在不确定性。
胜负关键是迈克尔·乔丹未及时维权。
我们注意到,乔丹体育公司在2000年开始使用“乔丹”这一商标。按照乔丹体育公司自己的说法,从2000年起,诞生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奋发图强、稳步成长,伴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辉煌跨越新世纪。在此期间,乔丹体育在使用“乔丹”品牌的同时,做了大量的广告,使之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品牌。
这也就是说,迈克尔·乔丹有11年的时间没有对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提出异议,而这11年里乔丹体育逐步将“乔丹”品牌推广起来并使之非常著名。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形,就是“乔丹”二字对于相关公众来说,已经在“迈克尔·乔丹”之外又建立了一个对“乔丹体育”的认知,这种认知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使“乔丹”商标一开始是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那么这种侵权也因为“乔丹”商标建立了独立于迈克尔·乔丹的另一个公众认知而被弱化甚至消弭。2005年乔丹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乔丹文字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至少在此之后的商标使用行为,其侵权特征就不是很明显了。
如果认定“乔丹”商标未成为知名品牌前,乔丹体育对该商标的使用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那么乔丹体育是否需要承担这一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
这里最大的障碍在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如果迈克尔·乔丹知道却没有及时维权,只要时间超过两年就有败诉的可能。即使从乔丹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距今,也已经超过了两年时间,迈克尔·乔丹如今提出的诉讼将面临此风险。
在球场的空间里,迈克尔·乔丹可以飞得很高;但在法律的时间里,飞人已输给时间。
(作者为全国律协宣传委员、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什么乔丹的索赔是天方夜谭
马翔
通俗地讲商标主要作用是告诉消费者该商品是由谁生产的。因此,不同厂家的商标要有区别,否则达不到识别的作用。如“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明确地将两个饮料厂家区分开。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两个商标的明显不同(各自有显著性)起到了区别作用。进而我们得出结论,不是所有字词都具有显著性,都能起区别作用。比如,“好渴”就起不到区别作用,所以不能用作商标。再比如“袁隆平”用在大米上,也起不到区别作用,反而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此大米质量很好。
因此,各国商标法对哪些字词不能注册商标有严格的限定。如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天安门”、“邓小平”、“美国”等类似字词绝对不能注册商标;第十一条规定:“真好”、“完美”等表示产品特点的字词相对不能注册商标。第三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著作权、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权等在先权利的商标不能注册。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禁止把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有两条规定即第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十条禁止的目的是因为“邓小平”等姓名具有政治色彩,使用在商品上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禁止。申请“邓小平”作为商标,商标局会主动驳回。以往商标局也以谢霆锋、刘德华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而驳回。
但根据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邓小平”这样涉及公权力的姓名外,像刘德华这样的姓名权(私权),商标局一般不主动驳回,只能依靠权利人自己主张权利,也就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张在先姓名权禁止他人注册自己的姓名为商标。但不是所有的姓名都可以依据第三十一条保护。
姓名权除政治人物的姓名受绝对保护外,其他人的姓名要区别对待:
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姓名禁止注册为商标,如鲁迅。不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的姓名用作商标不会误导消费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即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姓名,如果商标注册人和他(她)重名也不能禁止注册,除非出于恶意。现实中的确有人为了搭他人姓名权的便车,把自己的名改成与名人一样,试图找到正当的理由。
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姓名商标没有显著性,该姓名不能与某个名人唯一对应,也不能禁止注册。如“张扬”、“李平”,这样的名字全国有很多,谁先注册,该商标就属于谁,有社会影响力的张扬或李平不能主张权利。如“伟哥”是香港媒体给辉瑞制药某药品起的名称,与英文名称难以唯一对应,他人抢注辉瑞毫无办法,被迫改为“万艾可”,其道理是一样的。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该姓名不知名,之后再知名也不能主张权利。更甚者,姓名权人不能证明商标注册人应知或明知,也得不到保护。如美国通用公司试图阻止成都某公司在运输服务上注册“通用”商标,我们代成都公司答辩称:在注册申请日前美国通用并未被国人知晓,该抗辩理由得到了支持。
此外,还有一个时效的问题。名人姓名与该自然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且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知或应知,该姓名权应受保护。但保护又是有法定期限的,必须在该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异议或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争议。如3个月的异议期内或5年的争议期内未主张权利,将永远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权利的行使必须设定期限,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如他人欠你钱,过期两年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支持。
迈克尔·乔丹是名人,在对其保护时要考虑几个因素:
首先,商标“乔丹”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同一个人?
其次,“乔丹”商标申请是1997年,是否有证据证明此时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已是名人?
再次,是否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在1997年时应知或明知迈克尔·乔丹,这些迈克尔·乔丹都很难证明。
更重要的是“乔丹”商标已注册15年,早已过了5年的争议期,现在主张权利,根本得不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精神,乔丹商标已使用多年,有较高的市场信誉,稳定的消费群体,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乔丹商标根本不可能被撤销。
乔丹商标不能通过争议申请撤销,其商标权是稳定的,使用“乔丹”商标属合法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高额赔偿更是天方夜谭。
(作者为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兼商标分会主任、天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