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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规制来减少人体器官移植乱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04:2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起诉郑伟等16人。这一被堪称为目前中国最大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件,核实涉案的有51枚肾脏器官、1000余万赃款,从而再度勾勒起社会对人体器官移植乱象的惊悚。

   当前人体器官买卖猖獗,与器官移植供体严重不足有关。如中国每年有100余万末期肾病患者、30余万末期肝病患者,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约1万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合法进行的肾移植不到4000例。而人体器官移植需大于供的局面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比如也有国外部分受体利用各种方式进入中国进行器官移植,反映供体不足是国际问题。

   不过,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并非滋生人体器官买卖的主要因素。其一,器官移植是高技术行为,若没有正规医院或医生的参与,且人体器官移植的供受体登记信息匹配体系完善,人体器官买卖等非法行为很难得逞。其二,相关合法人体移植分配等缺乏公开透明之秩序,加剧了市场对人体器官的稀缺赋值,即无法合法获得人体移植的受体,选择从器官买卖中介处寻找匹配供体,加剧了人体器官买卖的非法暴利。其三,部分人士引据《孝经》反衬传统观念对器官移植的牵制,但器官买卖供体多源自贫困人群等,反映了社会对人体器官移植之态度并非顽固,相反贫困人群选择以买卖人体器官改善生活,揭示了公共服务缺位、收入差距大对贫困人群的二次伤害:这令部分陷入生活窘境的人不惜以非法出卖器官解困。

   器官买卖案件频发,预示着器官移植系统亟待规制。如目前有观点认为,推动脑死亡(DBD)而非心脏死亡(DCD)标准,在法律上确定尸体器官和脱离人体的器官之物权属性,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拓宽活体移植的亲属限定,可减轻器官移植供给不足,从而缓解人体器官买卖等非法行为。

   然而,把死体器官和脱离人体的器官定义为物权属性不仅不可取,而且很可能逆向激励人体器官买卖。器官移植供体的国际共识是捐赠而非器官买卖,根源于不论是活体器官还是死体器官,在伦理上和法律上都不能进行物化定义。因为人体器官若物化定义,那么会陷入器官权属为谁的确权混乱问题,如若死体器官因死者人格权消失而成为待定物权,将容易导致人体器官移植混乱,甚至不法分子以提供死体器官而进行器官买卖交易;而且,人体器官以物权属性定义,变相承认器官具有可交易功能,毕竟不管死体器官最后的权属是家属还是待定物权,都最终赋予了器官的可交易性,从而为人体器官交易的非法行为提供更大的灰色地带。

   可见,器官移植不应单以扩大供体的市场化思维为突破口,还需从受体角度加以规范,如发达国家严格按危重病情之原则进行器官移植,就旨在平抑器官移植的供需空间,即器官捐赠是一种供体利他行为,而非是受体之权利。因此,不能因为器官移植供不应求,过度向社会宣传器官捐赠的可行性、无伤害性,特别是活体移植之宣传。

   由此可见,杜绝人体器官买卖,首先需规范、透明的器官移植登记和分配网络,严格规范医院和医生行为,对非法移植的受体与相关医院、医生等给予相应的法律严惩,以杜绝医院和医生非法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并严格按危重病情优先分配原则构建器官供受体的全国统一分配体系,且采取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原则。同时,鉴于器官活体买卖大都集中在贫困群体,政府当尽快构建社保福利等公共服务体系,缩小贫富差距,避免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60岁以上老人、高危行业人群的捐赠宣传,使其在生命不测下增强自愿捐赠意识。对于活体捐赠应严格限制在近亲捐赠之范围,避免盲目突破导致变相器官买卖行为。活体捐赠的非近亲移植损伤难以回避补偿,而合理的补偿并不是确定性概念,如因活体捐肾导致供体未来的经济损益是一个难以计算的问题,任何捐赠补偿都会内含活体器官交易的事实逻辑。因此,以死者生前自愿捐赠作为器官移植的主要渠道,以直到人造器官替代人体器官,是克服目前失序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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