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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吠扰邻”罚款会不会成为立法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2 06:49 来源: 深圳商报

  □ 本报评论员 李 迩

  如果爱犬狂吠不止,将可能吃到500块大洋的罚单!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昨起正式实施,条例对一些市民意见较大的噪声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市民在养狗、改装机动车以及不按规定时间装修将处以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款。

  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用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用法律的刚性来约束一些扰民行为,显然是件好事,但是现在把“狗吠扰邻”也列入法律处罚的范围,我们却多少有些担心,这样看起来很美的法律条文是否真的能够得到执行?会不会最终成为管理部门的一场秀呢?

  从以往的经验来,取证难,执行难是处罚“狗吠扰邻”的最大障碍,从控烟到养宠物,我们都曾经立过很多看起来很美的法律,但事实上却几乎都没有执行过,最终沦为摆设,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更是让市民对政府,对监管失去信心,甚至直接影响大家对法律的尊重。显然,我们不希望有关部门在“狗吠扰邻”问题再走之前的老路,政府应该清楚立法上不是为了让人叫好,更不应该成为某些部门博取眼球,捞取政绩的工具。

  就制定“狗吠扰邻”罚款这样的法规而言,我们不否认立法部门希望通过法律威慑力来解决“狗吠扰邻”这一难题的良好愿望,但正如我们之前说的那样,愿望仅仅是愿望,百姓看重的是实际效果。我们不知道相关管理部门在立法时有无测算过,执行这一法律条款需要多大的执法成本?需要多少执法人员?动用法律资源是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途径?知不知道如果最终执法资源配置不到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法律成为纸上条文,不仅失去应有的威慑力,甚至是直接伤害到法律本身的权威与尊严?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石,它是有刚性和强制约束力的,任何人只要逾越了法律底线,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能为了让政府免责而立法。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考虑立法时,应该是基于某些需要规范调整的事实或行为,并且经过调研形成一定的共识,认为只有法律能够调节这些关系,且执法资源也能够支持这样的关系调整,我们才能去立法,而不是想当然地去立一些中看不中用的法律。

  现在立法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就是倡导式立法,倡导人们该怎么做,而不是要求人们怎么做,像这样法是不应该立的,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让法律成为“无牙老虎”。如果立法的时候觉得我们期待的模式难以实现,那政府应该做的不是推动立法,而是推动社会形成共识,在形成一定共识,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后,才能去考虑立法。

  事实上,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邻里之间的问题,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很多路径。比如说,借助民间力量,运用好社会组织,让各种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律自治等作用,往往能起到比法律约束更好的作用。说来说去,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约束,或是社区自治,关键的一点都是要形成共识,只有形成社会共识,才可能有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底线,社会才可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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