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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唐双宁: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应符合中国国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3 03:08 来源: 金融时报

  金立新

  记者金立新“两会”召开在即,记者了解到,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国银行业暂缓执行新资本监管标准、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提案》。

  提案中唐双宁提出,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必须结合我国国情。他认为,第一,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资本计算要求,在当前形势下推行,与货币政策导向相左,会增加宏观调控政策的复杂性,可能会抵消预调微调效果,不利于中国经济复苏。第二,新标准对各大中小银行的资本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满足信贷投放的需要,必须不断补充一级核心资本,在内源补充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向资本市场“求援”,在短期内股票市场无力承受银行巨大的再融资,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第三,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大中型银行客观上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不同于外资银行,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优势,可以起到资本节约的作用。如实行新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本“浪费”。第四,资本瓶颈过大不利于银行业自身的创新发展,巴塞尔协议Ⅲ重点针对的是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银行杠杆率过高、金融创新过度等问题,而我国的主要问题是体制机制改革没到位、业务创新不足,同西方银行得的病并不一样,没必要吃同样的甚至更多的药。第五,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提出更高要求。我国银行业由于同质化严重,大型银行更易获得稳定资金来源,更易实行期限匹配管理,这将使中小银行处于更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第六,中国当前的市场诚信状况和数据质量不足以支撑巴塞尔协议Ⅲ的复杂计量要求。第七,资本管理并非越严越好,标准也不是越高越好。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资本充足率高的机构倒闭者不乏其例,说明资本充足率并非万能。第八,巴塞尔协议Ⅱ在我国实施仅仅三年,仍处于逐步适应的过程中,尚需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第九,美国、欧盟等许多国家对如何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存在争议,并未提出明确的时间表,我国并不存在必须“接轨”的国际压力。

  因此,唐双宁提出了四点具体建议:

   第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尽量推后。我国银行业当前重在练好内功,认真执行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做法,错过高度不确定的2012年,安排在2013年之后为宜;不必要求我国银行业机构提前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过渡期保持一致。

  第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不应加码,尤其应根据银行业机构的规模和国际化程度区别对待。

  第三,抓紧研究新的资本补充工具。

  第四,巴塞尔协议Ⅲ实施过渡期从2013年到2018年,有5年时间。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过渡期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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