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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证其罪”能否杜绝刑讯逼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5 03:29 来源: 深圳商报

  □ 孙瑞灼

  拟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同时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不得自证其罪”入法,是迫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泛滥,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不断出现。从佘祥林“杀妻”案,到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再到赵作海“杀人”案……近年来,一个个无辜的公民含冤入狱,为司法的失误付出惨重代价!纵观诸多冤案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冤案都和刑讯逼供有关。在赵作海案中,为了让赵作海认罪,办案人员居然在其头上燃放鞭炮,用尽各种方法折磨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已经提升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高度。“不得自证其罪”入法,是法学界多年的呼声,一旦修法成功,将对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发挥积极而重要的影响,是对以往刑诉法过于注重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有所忽视的理念的纠偏,意义重大。但“不得自证其罪”入法后,能否真正从司法实践中根除刑讯逼供呢?在我看来,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首先,是法律上的衔接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但它同时又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规定意味着当事人无法保持沉默,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被迫说出不利于自己的话,可能被迫自证其罪。“不得自证其罪”入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沉默权,确保其在接受讯问时可以“三缄其口”。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旦在刑诉法上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如实回答”的要求就应删除,否则会出现立法上的矛盾。

  其次,是实践中的执行问题。实际上,我国法律早已明确禁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刑法》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些规定不可谓不严厉,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还是屡屡发生,原因何在?关键不在没有制度,而在制度执行不力。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但我们却很少看到司法人员因为刑讯逼供受到应有惩罚。“不得自证其罪”入法后,如何确保这一规定能落到实处,还要有严密的监督制约措施来配套。

  最后,是举证难问题。事实上,刑讯逼供行为是在一个很特殊的环境和场所下实施的,受害者很难就自己遭受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举证。“不得自证其罪”入法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仍然被迫自证其罪,仍然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办案人员对刑讯逼供手段还有依赖,认为如果没有了严刑拷打,嫌犯不会交代,无法破案。殊不知,在这种错误理念指导下,有多少人在严刑拷打下屈打成招,又有多少人含冤入狱!

  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值得赞赏,因为这是迈向消除刑讯逼供的第一步,但要想根除刑讯逼供,“不得自证其罪”入法后,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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