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杨子强、高小琼、张静建议: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6 07:17 来源: 金融时报赵洋 廖斌 吴海峰
记者赵洋廖斌吴海峰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本次“两会”上再次广受关注。
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来自金融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杨子强、高小琼、张静同时提出建议,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杨子强: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表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减轻政府负担和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杨子强建议,一是加快制定完善存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实施接管、提供资金援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程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风险处置职能,并明确职能定位及其与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和协调机制。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建议在积极参考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资本金,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并在各地分级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实施强制保险。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完备,银行自身主动防范风险意识还不够,建议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等所有具有吸收居民存款功能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同时,建议存款保险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承保标的。
最后,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对资产质量高、风险低的银行实行低费率,反之,实行高费率。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存款及存款人结构等多种因素,实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
高小琼:要着重明确三个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高小琼建议,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制订和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明确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平台对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的依据和程序。尤其是要着重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以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高小琼认为,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在存款保险机制中主导管理的地位和职能。人民银行在现行国家金融管理体系中,是唯一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和主导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宏观金融管理机构,人才、组织网络和信息等监管资源完备,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履行职责的专业能力和协调能力。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重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对金融风险的及时化解,与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能具有直接联系。
二是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监督管理与资产处置权。鉴于我国监管体制尚处于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当中,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动态监管,这有助于有效防范与化解早期银行业风险与危机。
三是明确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在央行主导管理体制下,存款保险机构应与银监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就重大监管事项等进行定期交流和沟通,从而保证在必要时采取及时的早期纠正措施。
张静: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迎来良好时机
全国人大代表张静表示,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连续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二是银行业改革成效显著,资产质量明显改善,资本实力显著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金融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对银行机构退出市场的条件和方式有了初步的制度安排,为存款保险制度履行在市场退出机制上的职能奠定了基础。四是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公民存款保护意识的增强。
张静建议,首先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法》。确立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履行提供存款保险、辅助监管参保银行机构和处置问题参保银行机构等职能;明确赋予适度的监管权、补充检查权和资产处置权,持续监测和评估参保银行风险,对问题银行监督检查,并相应地采取提出整改建议或警告、取消参保资格、要求停业整顿等措施,促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运营的稳健性;明确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平台对问题银行提供持续经营资金援助、收购接管、债务承接和债务清偿的依据和程序。
其次,确定存款保险制度框架。保险保障范围限定为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保护大多数存款人利益;实行强制投保形式,将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都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充实存款保险基金;确定存款保护限额,实行阶梯式保障比率,促使存款者对银行实施监督;实行差别费率,按照资产规模将银行划分不同的存款保险基准费率,再根据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对投保银行的风险判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