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途纯无罪获释 冯光成命途多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9 07:23 来源: 《浙商》看到李纯途无罪获释的消息,我们有理由追问:身陷近48亿“非吸”黑洞的浙江玻璃董事长冯光成的命运又将会如何?
文 │ 本刊记者 张玲玲
2月14日,中国的民营企业界收到了一份“情人节礼物”:湖南太子奶集团的创始人李途纯被拘15个月后被宣布无罪释放,当初拘押李途纯的三项罪名无一成立。其中引人注目的是检方认定:“李途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借款行为,属于单位筹集资金和民间借贷性质,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看到李纯途无罪获释的消息,我们有理由追问:身陷近48亿“非吸”黑洞的浙江玻璃董事长冯光成的命运又将会如何?
冯光成非法吸储案于2010年9月一审开庭,并于2012年1月下旬进行了二审,目前仍未宣判。
二者的经历颇为相似,同为当地知名企业,而后因投资过快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在普通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资金之后,转而高息向民间资本求贷,并导致债务缠身。屡次重组无果后,最终被当地政府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起诉。
从案情来看,太子奶的非法吸储祸起于“准备金”:2008年4月,太子奶集团下发《货款准备金管理办法(修改稿)》中明确,为确保2008年销量任务完成,经销商需向太子奶集团打入货款准备金,李途纯则允以一定的销售优惠。
李途纯辩护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翟佳华向《浙商》记者表示,当时李途纯融资对象为其经销商以及下线企业,这也是后来被检察院认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主要原因——限定在下线企业及经销商,有理由视为“对象特定”。
同为非法吸储,浙江玻璃的财务困境起自于2006年,此后冯光成求助于高息借贷。冯光成辩护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丛华在庭审之时,认为其融资对象集中在固定企业及亲友中间,同样不应视为是非法吸储。
“民间融资普遍涉及民事关系,如果牵涉面过广,导致社会的一些不安定因素,那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因此在具体案件之时,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该罪行为主体的不特定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姜丛华向《浙商》记者表示。
姜丛华认为,较之李途纯案,冯光成案有其特殊性。众多案件涉及企业家个人以及企业的选择问题,法律“在判断一个融资者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有一些标准存在。诸如通常标准是,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是否采取了不正规的融资方式。但是又该如何界定正规和非正规?”
“我们常态的理解是,通过银行等一些体制中的金融机构融资属于正规融资。但是前提是,我们必须保证在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时候并未提供虚假的材料或未有其他造假行为”,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在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时候,这些造假行为并不少见,“这是否也应界定为非正规融资?”姜丛华反问。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振宇直言:“融资本身并不存在正规或非正规的问题,在遭遇银行融资困难之后,以一定利息寻求民间借贷,这是无奈之举。”
“此外,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判断标准,”与李途纯案一致,“冯光成案中并未将融资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维持经营。”姜丛华表示。
李途纯案是否释放金融改革积极讯号?王振宇认为,“这是一个相对罕见的事件,或者如众多评论人员所述,是一种不可多得的侥幸,体制改革之说目前仍言之尚早。”
冯光成案是否也会获得一个转机?“涉及到具体个案,量刑定性均会有所不同,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法院在审理这样一个罪与非罪本身即界定困难的案例之时,不但应该‘合法’,也应‘合情’。”翟佳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