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0 04:11 来源: 金融时报杨小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金融消费与一般的产品和服务消费相比,具有交易标的无形性及风险性、交易方式的专业性以及金融机构自然垄断性等特殊属性,这些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基于公平正义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理应得到重点保护。
与国际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而言,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在法律制度、专职机构和保护机制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严重缺失。因此,无论从国际趋势,还是从我国实践看,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来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赋予金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应尽义务,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维权救济机制,从而形成我国较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制体系。
我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意义主要是畅通政策传导,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正确实施;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确保宏观经济安全;促进良性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修正监管理念,有利于彰显经济民主以及顺应国际潮流,有利于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
结合国际趋势及我国实践,我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通过法律形式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救济程序等。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及基本权利义务。尽管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已比较普遍,但是在我国参与金融活动的消费者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确认,金融消费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法定内涵,范围也不明确。因此,应该在法律上对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行为等基本概念给出明确定义。
二是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建议参照英美等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适度统一与合理分工的管理模式,通过立法在“一行三会”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职责权力,形成由人民银行综合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头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建议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法律机制,由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定期评估各金融机构内部的投诉处理程序,并对其处理投诉的成效进行考核;赋予该机构纠纷处理职能,明确自行协商不成时的外部调解程序;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完善相关诉讼法律制度,增设金融消费纠纷小额诉讼程序、金融消费者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