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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亟待提上日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9 07:38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庞东梅

   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前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小银行有可能首当其冲受到冲击,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将会产生影响。

  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告诉记者:“存款保险制度今后应该加快推进。”他认为,长远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制度性措施,同时也是下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重要配套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认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减轻政府负担和降低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一直未歇,但是这几年来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进展。而随着金融业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加快,银行自身的风险正在逐渐增大,以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的盈利模式被银行之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所替代。在激烈的竞争下,破产和倒闭的可能性不是不存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为利率市场化以及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条件,存款保险制度亟待提上日程。

  当前,全球范围内有三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种以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由政府出面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除了负责赔付外,还负责监管等;第二种以日本和比利时为代表,由政府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第三种是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比如德国和法国。而保险方式上,德国和法国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英国、日本和加拿大采取强制保险方式,美国是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

  如何稳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简单地照抄照搬肯定不行,需要我们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稳步推进。

  大小银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态度不一,有些大型金融机构,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热情并不高,因此更需要大银行转变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同时需要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何大银行并不“青睐”存款保险制度?除了银行不愿意主动增加成本之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资金来源和运用方面有明显的优势,政府信用就是它们的天然担保,这是他们对这一制度兴趣不大的主要原因。中小非国有控股银行对这一制度的建立积极性更大些,主要在于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获得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存款人对它们的信心。如果没有大银行的参与,只让中小银行加入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存在很大缺陷,也是不完善的。由于存款保险本身是一种强制保险,从整个金融业的角度考虑,还是应当让所有商业银行都加入。

  梅兴保建议,应该由央行牵头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需要统一、强有力的政策导向,支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高小琼也认为,应明确人民银行在存款保险机制中主导管理的地位和职能。

  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应该从立法上着手,推动存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便对问题银行的处理、资金援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等“有章可循”。

  此外,还应该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不小的差距,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和农信社这些机构之间风险控制能力和运营实力存在显著的不同。“一刀切”并不合适,对资产质量高、风险低的银行实行低费率,反之,实行高费率。差别化保险费率更加凸显公平。

  如果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多少金额是合理上限?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2~5倍左右的人均GDP水平。有委员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存款及存款人结构等多种因素,应实行较高额度的限额赔付保险。

  杨子强还建议,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资本金,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并在各地分级设立分支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强化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亟待推进,但是考虑到制度设计的复杂性,尚需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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