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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滥用司法权 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3 01:49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陈书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我对民营企业遭遇到的滥用司法权问题感同身受,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例,比如湖南太子奶李途纯案,最终李途纯被不予起诉,但太子奶却已被破产重整完毕;比如今年1月份结束庭审的广东华美集团老板张克强被控诈骗罪一案,更坚定了我在今年‘两会’上提交这份提案的决心。”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

   2009年全国“两会”上,朱征夫建议发行千元大钞,引起轩然大波,今年全国“两会”上,朱征夫将提交一份题目为《防止滥用司法权,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的提案,有几位委员或代表联合署名。同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合伙人张国俊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明确表示支持朱征夫的提案,已在提案上联合署名。

   这一提案同时也获得了包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律师陈有西,李途纯的代理律师翟玉华等在内的众多律师界人士的支持。

  提案解读:不以“血统论”

   “提案要求在2000字以内,有些内容没办法讲清楚。所以我可以对提案作一个解读。”朱征夫说。

   朱征夫解释,“其实我觉得可以从3个角度来讲,一是民营企业的行政保护;二是公民的财产权;三是公正司法的问题。”

   “我们整个制度的设计对公民的财产权是不够尊重的。财产权实际上是非常基本的公民权利,我们一定要端正和强化对财产权的认识。”朱征夫说,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其他的公民权利也就没有了物质基础,社会的发展和创新就缺乏基本的动力和尺度。当然创新的衡量还有其他尺度,比如文明、文化,但财产权仍是社会进步的最基本的标志之一。

   朱征夫解释,“司法的责任就是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或者利益冲突。不能失去公正性,偏袒一方,甚至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纠纷,也不能偏向国有企业,要看谁有道理,这样才有公信力。”

   朱征夫表示,我国现在既要保增长,又要增加就业,还要增加老百姓的收入,民营企业作出了很大贡献。民营企业对广东的经济增长贡献已经达到了51.8%。如果不对民营企业提供保护,大家心怀恐惧,有钱不敢投资,一有政策的误读,就会赶紧寻找更安全的地方。

   “以前很多个体户,没受过良好的教育,那时候他们中有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做过不规范的事,不合理交税等,但这是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现在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国企确实对国家贡献大。但是现在的民企也不一样了。从某种意义来说,把企业分成国企和民企本身就有问题,有“血统论”之嫌。你不能说你资本来自何方,你地位就高或者低。”朱征夫解释。

  不简单处置当事人财产

   张国俊曾在财政部工作过,他说:“朱征夫委员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有道理,我在工作中服务的国企民企都有,他们反映这种情况的也很多。大多是反映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地位,比如一些(民营)企业经营得不好,老板就被控制起来了,但是国企就不一样。”

   张国俊建议,不能滥用司法权,要尊重财产权。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把其财产权简单处置。如果要处置,要在公开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正常经营的企业要能持续经营下去,不能简单地变卖。2010年6月12日,李途纯被株洲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当年7月20日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李途纯被羁押588天后,李途纯被宣布“无罪”。

   李途纯被释放后曾对媒体记者表示,“时至今日,我仍然希望国家从法制层面上保护企业家的合法地位,支持企业依法经营,让企业家活得有尊严,才能为社会为国家做出更多贡献。”翟玉华正在积极争取,希望有关方面及时给予合理、公正的说法。

   去年下半年,某传媒在北京召开了一次民企司法风险讨论会,详尽地展示了一批案例。其中包括湖北黄冈中级法院审理的武汉万全城房产项目楼恒伟案、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案、天津渤海集团朱梦河案、黑龙江伊春光明集团冯永明案、湖北荆州天发集团龚家龙案、南阳奥奔公司杨金德“涉黑”案等。

   据了解,龚家龙2006年被抓后不久,荆州市政府紧急出手,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风险化解小组”全面接管天发集团。龚先被判刑1年7个月,经过申诉,法院改判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所有财产已经被处理。龚家龙和天发工会分别所持的天发集团65%和35%的股权,在2006年11月22日被转让出去。等他放出来时,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像李途纯和张克强这种案例我遇到过很多。大量的案件还没有被曝光出来。”陈有西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朱征夫这个提案非常有意义,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家意识到,光搞好经营是不够的,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要保护。只要是合法的,哪怕几十亿几百亿元的财富,都要加以保护,如果违法的,一万元也不行。对于这些问题,包括企业家代表、学术代表、律师代表都要重视起来,不能光我们律师来呼吁,全国‘两会’的律师代表只有十几人,律师长期在第一线,观点比较客观公立,律师本身也不是富人,相对比较客观。”陈有西认为。

  朱征夫提案要点

  ◎各级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认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市场经济,就是维护改革开放。◎不折不扣地落实“非公36条”对广大民营企业的承诺。把民营企业当作平等的市场主体,实现平等准入、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坚持公正执法,严惩司法腐败,杜绝司法权的滥用,努力创造出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延伸阅读

  相关案例:

   ■江苏牧羊集团股东、副总裁许荣华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拘,其在看守所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低价转让,在办妥股权转让手续后,被以“现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释放并撤销案件。

   ■被称为“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的湖北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于2008年以“挪用资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获刑,天发集团被政府接管。2011年9月龚家龙被再审改判无罪,但其对天发集团的股权及旗下上市公司S*ST天颐的财产已经不在他的名下。

   ■湖南太子奶集团因陷入债务危机,被国企高科奶业托管,2010年5月,太子奶原董事长李途纯以高科奶业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托管,2010年6月17日,湖南太子奶集团及李途纯等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9月14日,太子奶集团100%股权和资产在破产重整后由新华联控股和三元食品取得,2012年1月,李途纯被不予起诉。

   ■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等人因华美集团旗下华美丰收公司与云烟旗下公司兴云信合作投资青海盐湖集团获利丰厚,被追究“诈骗罪”,涉案金额达44亿元,理由是“投资门槛”——即民营企业无资格参与青海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但在当时,无论盐湖集团,还是法律法规,均没有限制民营企业增资扩股的规定。恰恰相反,当时已出台的“非公36条”,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青海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项目。

  案例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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