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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私人银行涉嫌帮客户洗钱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6 10:04 来源: 投资者报

  《投资者报》记者 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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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3-26

  “应该是涉嫌帮客户洗钱了”,就日前渣打银行私人银行部一员工被拘一事,一位曾有外资私人银行工作经历的股份制行的私人银行人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在整个亚洲地区,有的私人银行在做帮人洗钱的工作,其中中国香港、新加坡很常见,而最大的客户群就来自中国和印尼。”

  近年来,银行人员犯罪问题时有爆发,作案手法通常是利用职务便利,私挪银行资金进行个人投资理财或是转移资金至海外等。

  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确须采取可行监管措施防范银行人员的犯罪行为,媒体可正式向银行及监管部门推荐此提议。

  但就目前的监管条件而言,另有专家表示,银行应首先从自己的内控管理抓起。

  外资私人银行被疑帮客户洗钱

  据悉,近日被拘的渣打员工名叫吴伊甸,女性,新加坡籍,在渣打驻上海的私人银行部门工作了大约9个月。其被拘一事因其未婚夫向《华尔街日报》透露而为公众知悉。其未婚夫称,吴伊甸于3月6日被江苏无锡市警方拘留,而此前,警方就她在私人银行部的一名客户对她进行了大约一个月的讯问。

  起因就在这名客户身上。据称,该客户是农行江苏江阴支行行长孙峰,涉嫌转移农行5000万美元巨额资金潜逃。为此,吴伊甸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而被刑事拘捕。

  业内普遍认为吴被拘是因其明知客户巨额资金来源可疑,但仍助其“理财”,实质是帮客户洗钱。

  吴伊甸是否涉及洗钱?渣打的私人银行在为富人理财前,是否会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记者就此向渣打银行求证,对方回复称,因为这是警方正在调查的案件,目前无法就此事进行评论,但“我们可以确认的是,目前警方的调查不涉及渣打公司”。

  如果说渣打银行不便就案件本身发表评论,但对记者询问的私人银行部门员工是否会了解客户资金来源的问题,渣打同样没有给出回答。

  “所有私人银行在客户开户前,对客户特别是对客户的资金来源都应做尽职审查。”民生银行资深投资顾问洪曦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如果渣打就资金来源进行过了解,那么对这样一笔巨资为何没能发现问题呢?

  前述私人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有的外资行私人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洗钱服务时,收6%~8%的手续费,利润相当可观。

  银行人员理财应透明

  “其实,银行工作人员也是犯罪高发群体,尤其在基层。由于每日都会经手很多钱,常会出现赤裸裸地私挪资金的行为。拿去买理财没亏还好,亏一部分,补上窟窿也还好,如果窟窿大了,就得跑人,到那时就是东窗事发的时候。”这位人士说。

  早在十年前的2001年前后,河南南阳市商业银行(南阳银行前身)一位副行长,挪用2000万元炒股,结果亏至110万元,最终外逃加拿大。

  从近期案例看,仅本报报道的银行员工私挪资金的案例就有多起,如渤海银行太原分行存款丢失案、烟台银行票据案、农行徐州支行票据案等,这些人挪了资金后,或是放贷,或是炒股、炒期货等。

  就前述渣打银行员工被拘一事,据涉案的农行江阴支行一当地人告诉记者,该涉嫌犯罪的主管同时还炒期货。

  类似地,和邦股份在今年2月份刊发的招股书中,两只基金在和邦股份上市前突击入股,其中出现6位民生银行的LP(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都在千万元以上,他们多为市级分行部门经理或是市级分行下的支行行长。

  此招股书一经发布,即在投行业内及微博(http://weibo.com)上引发了“银行待遇究竟有多好”的讨论。

  《投资者报》记者当时曾就此询问民生银行,该行回复称:“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员工不能购买通过本行或他行募集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故民生银行员工可以购买PE产品进行投资。”言外之意,民生银行对员工个人的理财资金无权过问。

  3月中旬,证监会发文禁止4类人入股PE,其中一类人即是银行人员。

  “渣打员工被拘牵涉的5000万美元是什么概念,如果是家小银行,经得起这么窃取吗?这几年银行人员犯罪的事件不少,应该监督他们的投资理财行为。”前述私人银行部门员工对记者说道。

  毫无疑问,银行是个特殊的敏感行业,事关公民财产、企业财产等安全问题,如果银行员工的理财资金与日常工资薪酬相比有巨大差距时,对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有必要进行了解?其理财行为是否应该像国外的投行、基金人员那样透明,以减少犯罪几率?

  “对员工理财资金的调查建立制度是有必要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给记者的回复更为干脆:“很对,必须公开,审查来源。”

  杨再平则明确表示:“如何减少个别银行从业人员犯罪,尤其个别理财人员犯罪,确须认真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他并表示,建立有关监管制度以提高大额理财资金透明度的做法具有“建设性”。

  内控缺法律依据论遭驳斥

  在外部监管尚未建立起来之时,有些银行表示,目前要求银行对员工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解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黄震斥之为银行放松自我监管的托辞和借口,并称之为推卸责任的做法。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银行,内控首先要做好,如果储户的利益,甚至是银行自身的利益受到伤害,难道你不该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吗?”黄震反问道。

  他表示,银监会这几年的监管力度在加大,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对员工理财资金的监督,需要银行首先从内部制度上做出规定,其实就是银行要做好内部风险控制;在有了一定基础,问题探讨得足够清楚并能保证监管有效到位后,此时银监会可以统一制定制度。

  中国理财协会会长刘彦斌也认为,应首先从银行内控入手。“银行人员的犯罪问题,是由于银行监控体制不完全造成的,属于银行的内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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