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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保卫战任重道远(聚焦食品安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7 01: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餐桌保卫战任重道远(聚焦食品安全)

  过去打击“地沟油”犯罪也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公检法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案件侦办,确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时曝出制售病死猪肉案件,涉案猪肉数量和金额巨大。不久前,福建警方连续破获多起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记者随同有关部门调查采访发现,从病死猪“偷渡”出养殖场,到突破层层监管流入市场,已形成收、运、制、贩“一条龙”的犯罪网络。

  但是,监管、打击、惩治犯罪的力度还跟不上实际需要,百姓餐桌保卫战依然任重而道远。

  “逃”过重重关卡

  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民警在福州市乌龙江大桥北侧一小山的半山腰的一栋小楼里,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刘永和控制。眼前的情景让人触目惊心——3台大型冰柜内存放着恶臭刺鼻的病死猪肉,猪肉总量超过2吨。刘永和2009年开始租用此地,打着养鸡的旗号,从附近养猪场收购病死猪肉,再进行屠宰、分割,将这里变成了一个私宰“黑作坊”。

  在另一个抓捕点,犯罪嫌疑人凌建君落网。现场同样恶臭熏人、满地污血。经调查,刘永和等人收购、屠宰病死猪,将病死猪肉卖给凌建君等人。后者加工成腊肉、腊肠,销售给福州、温州、宁波等地商贩。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一个环节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都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无法做无害化处理的要一律销毁,严格禁止生产经营病死猪肉,严格禁止流入食用环节。

  然而,这些病死猪肉“逃”过了数道关卡:一是在生产环节,对病死猪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卖到私宰点;二是在加工环节,病死猪肉未经检验检疫,被制作成肉制品;三是在销售环节,再次“逃”过了检疫、工商、质检、卫生、市场管理等关卡,销往各地食品市场。

  形成非法产业链

  刘永和非法收购病死猪案,只是制售病死猪肉犯罪的冰山一角。2011年7月以来,福建警方侦破一系列病死猪案件,查获病死猪肉1300余吨、制成品480余吨。

  此前到底有多少病死猪成了盘中餐?具体数字可能没人说得清。

  陈金顺是此次落网的犯罪嫌疑人之一,2005年曾因贩卖病死猪肉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11个月。出狱后,陈金顺仍然贩卖猪肉,从2010年11月开始,再次贩卖病死猪肉。

  陈金顺的病死猪肉是从哪里买来的?又销往何处呢?

  陈金顺的“上家”是陈开梅、林彬霞夫妇。他们在仙游县枫亭镇铺头村一个废弃屠宰场屠宰病死猪。这个窝点由陈金顺提供,条件是屠宰的病死猪肉都卖给陈金顺,然后陈金顺再转手卖给泉州、石狮、福清等地一些肉制品作坊。泉州的吴鸿就是“老客户”之一。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沈冬说,制售病死猪肉的犯罪团伙,规模庞大、组织严密、人员相对固定,基本是“老客户”。有人负责屠宰,有人负责制作,有人负责销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下体系。

  难取证造成有法难依

  虽然刘永和对贩卖病死猪肉供认不讳,但由于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对他取保候审。

  大肆贩卖病死猪肉却难以定罪,暴露出执法的尴尬。

  “这主要是因为执法上存在操作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我国刑法中,适用病死猪肉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适用第140条,需证实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或查处商品案值15万元以上,但“黑作坊”和“黑工厂”大多无账可查;伪劣产品案值低,一般难以一批查证15万元以上。而第143条和第144条也都存在难以及时证实的情况。

  据了解,当前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除非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判处几年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罚款。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旧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

  另据了解,过去打击“地沟油”犯罪也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公检法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案件侦办,确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治理病死猪肉问题,也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等,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说。

  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及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同时,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特点、新趋势,适时调整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营造出安全放心的餐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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