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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不应被利益“绑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9 00:41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文/本报记者 张学智

  3·15晚会曝光了一个自称是致力于保护青少年视力健康的公益组织“全国爱眼工程组委会”,借着爱眼工程的旗号敛财,表面上戴着慈善的面具,实际上却是靠卖眼镜来骗取钱财,并且劣质的眼镜伤害了很多孩子的视力。

  看过这则消息之后,笔者不禁想起了一连串相关的慈善事件,从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中华慈善总会的“尚德诈捐门”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非希望工程”,再到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放贷事件,心中一直有一个疑问,慈善事业能否与商业利益相互依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概念和本质上分清慈善与商业的区别。慈善是指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真正意义上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而商业是指一种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其主要目的是营利,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可见,慈善是不求回报的无私奉献,而商业恰恰相反,它是追逐利润回报的最大化。显而易见,既要做慈善又想要利益回报,从本质上讲是行不通的,就像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然而,在国内接二连三发生的慈善界负面新闻,哪一起不是和商业利益有着纠缠不清的联系?这些事件的背后,归根结底就是把慈善事业当成是一桩买卖来经营,目的是假借慈善之名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和个人利益。在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慈善模式”下,慈善事业早已被弄得乌烟瘴气,面目全非,留下的只有赤裸裸的商业利益。

  放眼海外,在美国,做慈善有着严格的程序,约束慈善机构及其成员的标准和规则相对完善,尤其是一些资助项目的申请,拨付款项和运营费用的预算等,管理都很严格。此外,还设有慈善评级机构,一旦信誉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以后的正常运作,美国的很多州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所在州的首席检查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查官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任何美国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

  在英国,1992年新《慈善法》中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对那些公益性非盈利组织来说,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与那些老牌慈善组织相对完善的筹资渠道和资金管理体制相比,新成立的小型慈善民间团体,自2007年起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在法国,公众每年向慈善机构捐款的数额高达数十亿欧元,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善款,成为了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法国一些大型的慈善机构,1989年联合制定的规范慈善机构行为的宪章以及法国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基本保证了慈善机构获得的善款得到善用,宪章确立的原则是,不谋私利,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财务透明。

  因此,我们要从这些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中学习有利于自己的经验,杜绝类似事件在国内的发生,其次,尽可能地公开从业者相关的信息,内容越详尽越细致越好,这样才能公开透明,更好地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可信度才高。最后,政府应制定加强出台相关的政策法律条文,规范慈善从业者的行为,对那些打着慈善旗号骗钱的违法现象,必须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是世界上最美好的行为,不应被利益绑架,而约束性的法规正是慈善前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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