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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多名官员违反中央规定当上企业老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9 00:41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杨国华报道

  依据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04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清理。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然而,在江西省的抚州市,一家发行公司债券并参与酒店业投资以及房地产开发等数个市场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有大量的政府官员在公司内兼任要职。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兼职的官员中不仅涉及多位县处级干部,其中还有一位副市长。

  这家公司就是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记者在抚州市工商局调阅的资料显示,该公司位于抚州市市直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8楼。企业类型为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酒店业、体育文化产业投资经营、管理以及城市土地资产与房地产开发等;法定代表人为周某。

  抚州市工商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1年3月16日,抚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任免通知,任命抚州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周某为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而此前的公司法人杨某为抚州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不过,据该公司公布的资料显示称,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了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然而一位接近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该公司对外宣称按照《公司法》要求有着严格的治理结构,但公司高层大部分则来自抚州市的政府高官,还都是国家公务员。”

  据上述人士提供的一份《2011年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任职名单显示:前公司总经理杨某,曾任资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抚州市园林绿化局局长。现任法人、总经理周某为原抚州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公司董事黄某为现任的抚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司董事方某,现任抚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公司董事洪某是现任的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公司监事会主席游某为现任的抚州市国资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公司监事陈某为现任抚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公司监事黄某现任审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除了上述几位身份显赫的高官兼任公司“高管”外,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亦有多名官员兼任法人或负责人。

  据记者在抚州市工商局调阅的资料显示,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市政园林绿化,其法定代表人为柏某,而参与经营物业管理以及信息咨询等业务的抚州发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也是柏某。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柏某的另一个身份则是抚州市市长助理、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而另一家参与房地产开发与城镇建设的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抚州金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伍某。但据资料显示,伍某的另一个身份就是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正县级)。随后记者在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上证实了上述两位官员的身份。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中央三令五申禁止政府官员在企业兼职,而且《公务员法》和《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在经营性组织和企业兼职。

  那么上述官员在企业中的兼职行为是否经过批准呢?3月27日,在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位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领导在开会,让记者先留下材料。

  而在抚州市政府B613办公室,一位人秘科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采访须经市委宣传部门的批准。在抚州市宣传部门,记者得到的答复是:“对此情况不了解,可自由采访。”

  然而,当记者来到抚州市委组织部就官员兼职的人事任命采访时,一位罗姓负责人同样称:“宣传部门是我们的发言人,有规定,只有得到他们的电话通知才能接受采访。”

  “政府官员不能兼任企业职务,国家对此是有规定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宝明认为,政府成立公司是可以,但公司必须与政府脱钩。“不然这事就说不清楚。你说不拿一分钱的工资,但是灰色收入根本控制不了,其实质还是官商不分。”

  那么,官员在企业中兼职领导到底谁有利?又怎么领取报酬?记者不得而知。然而,一份审计报告的表述似乎能够说明什么。据《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0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当年税后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及分配股利。”

  而另据资料显示:抚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16623.58万元、2009年净利润为17537.24万元、2010年净利润为22683.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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