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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激励约束机制:不妨借鉴巴菲特式奖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9 00:59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基金业激励约束机制:不妨借鉴巴菲特式奖金

  

  本栏目由高盛协办

  专栏文中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的个人意见,高盛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近日,中国媒体报道,证券市场监管当局可能在公募基金行业推行发起式基金(种子基金),通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共同持有基金的方式,来完善基金公司长期激励的约束机制。一些具体的提法包括发起式基金成立门槛初定5000万份,其中1000万份由基金公司股东、高管或基金公司以注册资本金认购,认购份额锁定期为3年。

  市场普遍认为,这种措施有利于强化基民持基信心,提振A股市场人气。而之所以要推出这一措施,很大程度上和前一段时间社会上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微辞紧密相关。种子基金运作的核心原则,就是要将基金管理人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挂钩,把基金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基金公司的业绩,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的业绩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其实,即使没有类似政策,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已经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业绩有关。根据国际研究表明,几乎全球基民在选择基金时都无一例外地看重一条标准,那就是基金公司的过往业绩。基于此策略,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过往业绩越好,基民在挑选基金时就愿意选择该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规模也就越大。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模式主要就是依据资产管理规模,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目前从股票型基金的1.5%到债券型基金的0.8%不等)。所以,即使没有新的种子基金的措施,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强烈的动机提升其旗下基金的业绩。

  中国的基金业确实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中国的基金业和海外的基金业总体类似,都不能展示出战胜市场,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国基金业的收费水平和中国基金经理的薪酬水平又都是在全球基金行业名列前茅的。因此,如何更好地约束和激励基金公司高管,促使他们给基民创造更高投资收益和财富,成为中国基金业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如果只是为了达到协同基金公司高管及基金经理和基民利益的目的,那么股神巴菲特多年提倡的、最近逐步在国际投资银行业得以推广的奖金制度可能值得中国基金业借鉴。

  在巴菲特投资的保险公司里,高管的奖金大部分以公司股票的形式发放。在高管获得奖金当年,公司只以公司股票的形式,发放1/4到1/3的奖金总额,余额在今后两三年分期支付。如果在今后两三年因为高管的管理失误或投资失败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话,非但当年的奖金不保,公司还有权利将过去几年已经发放的奖金收回。这一机制保证了公司和高管之间利益的协同。

  在巴菲特的启发下,众多国际投资银行在全球金融危机后都推行了类似的政策。虽然很多投资银行的高管对这种薪酬新政颇有微辞,但无论是监管层还是这些金融机构的大股东都对这一改革非常赞许,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促使银行高管不再不负责任地进行高风险的投资,也在高管薪酬和公司利润之间形成一种公平对称的关系。

  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和海外投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基金管理公司大多是未上市公司,因此薪酬发放大多以现金形式发放。因此种子基金的提法,很大程度上是想创设出一类和公司投资业绩相关资产,并且强制要求公司高管投资于此基金。笔者认为,此举思路正确,但操作上其实有同样有效但更切实可行的办法。监管层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在自己发行的所有产品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本基金公司投资组合高度相似的投资组合。通过要求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投资于这一和本公司投资决定高度相关的投资组合,监管层可以同样达到协同基金公司高管和普通基民利益的目的。(作者为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耶鲁大学金融博士)

  (作者:朱宁/"金融大家谈"栏目由高盛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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