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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健康的银担模式应是风险共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30 01:17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洪偌馨 柏亮

  根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1年末,北京担保行业在保余额约1834亿多元,去年新增额度约1460多亿元。其中,民营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占到总量的三分之二。

  然而,近期爆发的“中担事件”却让正在蓬勃发展的民营担保行业深陷囹圄,不仅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被银行暂停了新业务的合作,整个行业也被贴上“有色”标签,面临外界的种种质疑。

  担保公司违规事件频频发生,是这个新兴行业本身的问题,还是制度体系缺失背后的硬伤?而因此备受牵连的银企担三方利益链又将如何重回平衡,共赢共生?带着以上种种问题,《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了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

  行业现状

  第一财经日报:近期,受中担、华鼎等事件的影响,整个民营担保行业都受到了质疑。据你们了解,北京担保行业发展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

  李世奇:首先,个别的机构、个别的项目出现一点问题,不能说这个行业有什么问题,因为总体情况是好的。比如,截至2011年末,北京(担保行业)总的在保余额约为1834亿多元。

  其中,去年新增额度约为1460多亿元,代偿损失仅为2%。左右。代偿就是企业遇到一些临时的困难,不一定是遭受损失,担保公司暂时替它还的情况,只有不到百分之一,去年的实际代偿率(融资担保部分)是0.61%。

  其次,对于银行和企业而言,民营担保公司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很少的,既不能满足政府和企业的需求,同样也不能满足银行的需求。一方面,银行需要借助担保公司控制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小企业也需要担保机构帮它对接一些股份制银行。

  所以,目前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谁要离开谁都是不现实的,还是如何共赢合作的问题。当然,担保行业只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还是个相对弱势的群体,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多数规模比较小,话语权也比较小。

  “银担”博弈

  日报:刚才你提到,在“银担”关系中担保公司是比较弱势的,如今又有很多银行“一刀切”终止了与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让“银担”关系又蒙上一层阴影,你怎么看待当前这种情况?

  李世奇:银行对于民营担保公司这种“出身歧视”至少在三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和国务院精神相违背,去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加上之前出的“新三十六条”,都鼓励民间资本、民营机构,包括从事金融和准金融业务。

  第二,从目前的统计数据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贷款担保,民营担保机构占到了总量的三分之二。大多数民营担保机构花的是自己的钱,做的是政府要做的事,可以说是为社会做贡献,所以我们更不应该歧视。

  第三,这样会带来系统性风险。以北京为例,民营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占到了全部担保余额的三分之二,如果“一刀切”,也就是1000多个亿会落空,那么大量的在保项目就缺失了部分保后监管,会诱发系统性风险。所以从几个角度来说这么做是欠妥的。

  但是,担保机构本身要自律,包括考虑怎么自己控制资金,保证自己的现金流,不进行违规操作,不参与高利放贷。而政府监管部门也好,银行也好,对担保机构提出一些高的要求,我觉得也不是坏事,只要是一视同仁,对于行业的发展是一件好事。

  日报:你认为一个合理、健康的“银担合作”模式应该是怎样的?是否需要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来推进?

  李世奇:一个健康的模式应该是风险共担。从利益的角度来看,银行收取利息,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所以双方都应该相应承担部分的风险成本。而从风控的角度来说,风险共担也可以避免银行的不作为造成风险的蔓延,即因为有了担保公司的介入,而忽略贷前审查,甚至放任风险的存在。所以从理论和实践上讲,风险共担都是有好处的。

  我认为,这种“风险共担”的机制最终会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而形成。当然,在初期如果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进程会快一点、规范一点。政府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目前还不便于强制制定。因为这跟市场运作中的供求关系一样,目前合作方本身是市场化的。但即使没有这种强制性规定,“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也是一个早晚的事情。

  分类监管

  日报:现在有不少人提议对政策性担保公司和商业性担保公司实行“分类监管”,但这是否会拉大两者的差距,或导致“出身歧视”的情况更加严重?

  李世奇:我认为这个“分类监管”,应该是说对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例如,现在国务院精神就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那么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要求就不能混同于一般的商业性民营担保机构。因为它花的是政府的钱,要对财政支出负责。

  其实,这一点在很多城市已经有所体现。例如,北京市最近明确提出,将对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服务提出要求,并进行考核。而这个考核标准就不仅仅是合法合规经营就行,更主要的是要尽到社会责任,使财政资金达到绩效要求。

  但“分类监管”也要警惕两个极端。一种极端是,政府的资金就得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得全部为小微企业服务,我认为,政策性担保公司是应以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主,但同时也要保证一定的盈利空间,保证可持续发展。

  另一个极端是,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认为只要不违规就可以一味地追求高风险、高效益,这也不对。担保公司市场化运作应该控制在一个适度范围内,既有盈利空间,又能有效地控制风险;既能保证可持续发展,又要为小微企业服务。而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没问题的。

  日报:有不少担保业人士认为,现有的担保公司分类方式不合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你看来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分类?

  李世奇:目前,有几种分类方法。第一,按出身分类,即按出资主体的情况分类,可分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即通常说的民营担保机构);第二,在“三号令”之后,担保机构被划分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我认为,如果按照业务状态划分为三类也许更好,即融资性担保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做担保业务但叫担保公司的一类机构。

  划分担保公司的初衷应该是区分它们的职责与功能,例如政策性担保机构花的是政府的钱,并且享受着政府的优惠政策,从管理上来说,应该也必须以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主。而商业性担保机构,第一,花的不是政府的钱;第二,绝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没有享受政府的相应政策,所以它是完全市场化运营的,只要是合法合规经营就行。

  (本报实习记者罗亦丹、魏文婷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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