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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袒互联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7 04:3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梁捷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以高晓松为代表的一批音乐人对其中部分条款提出了激烈的批评。

   有争议的条款主要是,“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而音乐人的主要看法是,“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其次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体管理者权力,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

   如果把这三句批评拆开看,从一个社会的总体福祉和长期发展来看,那么音乐人有些批评是对的,有些批评是错的,还有一些批评值得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第一点,“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不错,法律应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既保护音乐人,也保护“互联网”这个标签所代表的“沉默的大多数”。最新数据表明,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接近5亿,包括高晓松在内的音乐人都在频繁使用着互联网。新法如果真的“明显偏袒互联网”,那么它就并非“恶法”了。

   继续追问,难道音乐人与“互联网”真的是矛盾对立、水火难容的两方?按照一般的市场逻辑,音乐人是音乐这种“产品”的生产者,“互联网”所代表的5亿网民应该是音乐的消费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一为供给方,一为需求方,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相互扶助才能导致音乐这个产业的繁盛。从什么时候起,音乐人开始与“互联网”为敌,变成了“有你没我”的仇人?

   偏袒互联网

   不妨回顾历史。一百年前,录音技术尚未出现或普及时,音乐人多靠表演来谋利。表演一次,就收一次钱,并无一劳永逸的办法。随着录音技术的出现,音乐人终于找到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媒介。不管早期唱片还是磁带,或者CD,音乐人都可以凭借“限制复制”的法律手段扩大发行、减少演出,极大地改变了自己生存状态。必须指出的是,过去几十年里,唱片、磁带或者CD的制作发行,一直垄断在极少数厂家手里,也只有极少数人能最终成为具有影响力的“音乐家”。没有足够多的人能“提供音乐”,也没有足够多的人能“消费音乐”。

   这种垄断状态很大程度被互联网的发展而打破。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著名音乐人”的影响力,使得他们真正著名起来。很多音乐人都凭借互联网的 “注意力经济”获取了巨额资本,这在旧经济中绝无可能。另一方面,IT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媒介的信息垄断,将高晓松们的音乐与他们的炒作、宣传及微博(http://weibo.com)言论一道变成了互联网上的“二进制数据流”,这对于全世界的唱片业确实是一次巨大的冲击。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高晓松等传统音乐人很难再凭借传统的录制唱片的方式赢利。更深层的问题是,他们很难再凭借传统唱片业的垄断地位,捍卫自己的垄断性的“音乐人”身份。互联网上,每个人都能自由创造和传播音乐、文字、图片及视频,每个人都可以是自己的音乐人。这是一场巨大的技术革命,解放了所有人的音乐才能(也包括写作才能、设计才能等多种才能),而触动了传统垄断厂商的利益。

   《著作权法》的初衷是同时保护“创造者”与“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随着技术进步,理应作出相应调整。我们既要看到目前条款对传统意义上音乐人利益的损害可能,也要看到对“互联网”背后5亿网民福祉的损害可能。两者相权,得出一个妥当的解决方案。我们常会听到这样的恐吓,“如果不严厉管制互联网,会损害音乐人的积极性,从此再无音乐创作”。但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如果真正放松对互联网的管制,很可能“激发更多人的音乐热情,从而导致音乐的空前繁荣”。相比于目前这些音乐人,我对“互联网”背后沉默的5亿人的才华更有信心。

   但高晓松的看法中,有一点无疑是正确的,新法可能会“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体管理者权力”,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福祉。不管在哪一种经济模式下,这种趋势都是值得高度警惕的,立法者对此应当三思。

   新《著作权法》是否真的会“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这是一个严肃的学术问题,需要深入探讨,不应意气用事。可以想见这不会是“帕累托改进”,一部分人受损,但另一部分人将受益,更多人会投身音乐,而音乐人也会更积极地思考在音乐上的创新。总体来看,如果新法真的“明显偏袒互联网”,那么我们理应对它所造成的损益得失抱一个更积极、更乐观的态度。

   当然,即使肯定新法有“偏袒互联网”的倾向,也不能否认当前草案中存有大量不妥之处。比如高晓松指出的没有限制集体管理者权力,没有一视同仁地推动其他媒体形式(如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改革等,都给予相关部门以寻租的机会。这些配套制度不改好,整个新《著作权法》仍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仍会压抑人们才华的涌现,并不一定真正地“偏袒互联网”,那样结果是谁都不愿意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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