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企业转让限售股须缴所得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09:35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一、我公司于2011年9月将未解禁的限售股1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了转让收入800万元。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罗湖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在2009年投资了一家中小企业,该中小企业于2010年3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请问,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对这家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额能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你问题所述,你公司投资的这家中小企业实际是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期限应从2010年开始计算,到2011年底尚未满2年。因此,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你公司对这家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额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福田区吴先生来电咨询:创业投资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投资收益,请问投资收益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对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四、南山区冯小姐来电咨询:企业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五、龙岗区方小姐来电咨询:双方签订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六、宝安区陈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将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请问这部分产品是否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应按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供稿)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