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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三法共管央企境外投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00: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烨

  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作为央企之一,除了本该担负的社会、国家责任,我们企业的重要任务就是保证主业在国内,乃至海外市场的领先地位,而不是跑到国外,投资并不熟悉的非主业项目。”4月11日,大型央企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一位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在他看来,投资非主业或许不是对企业的负责之举。

  4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下称“国资委”)对外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据了解,这份条例将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后,国资委又一个针对央企境外投资的文件。

  对此,国资委提供给《国际金融报》记者的一份解读文件称,上述三个《办法》共同“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国资委强调,《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出现是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央企落实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或止亏损潮

  国资委的“三法齐管”,或许有助改变近年来央企境外投资不断亏损的势头。

  “走出去”一直是中国央企近几年的主基调。与此同时,央企在海外投资“屡现亏损”、“海外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新闻也常常见诸报端。

  对此,国资委副主任邵宁今年早些时候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坦诚回应,央企“走出去”成效明显,但“的确有少数中央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出现了亏损”。

  国资委提供给本报的上述文件也强调,“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强化主业投资

  在专家看来,《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最大亮点是第十条: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记者发现,这是国务院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思路的延续。

  “这在情理之中。”上述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人士对本报表示,“投资非主业,不是说没有回报。但与主业比较,风险更大。一旦风险不受控制,就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这并非没有前车之鉴。以央企并不完全熟悉的金融市场为例,几年前,中信泰富一个澳大利亚铁矿石项目为了支付从澳大利亚和欧洲购买的设备和原材料,需要澳元和欧元,从而签订了一些外汇合约。但这些外汇合约最终给中信泰富带来巨额亏损。更早之前,陈久霖掌控的中航油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也导致了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商务部研究院何茂春对《国际金融报》表示,“据我们调研,央企在海外投资往往会因政治、文化等种种因素导致‘计划赶不上变化’。这可能会让部分央企在当地转向其他不熟悉的、但有较高回报的非主业进行投资。这是相关部门需要监管的另一层内容。”

  效果或难乐观

  对于《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执行效果,何茂春并不乐观。“一方面,央企在海外投资所遭遇的情况千变万化,央企主业所在的市场行情、项目建设等也瞬息万变,如去年利比亚战争对央企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据先前的经验,部分企业的执行力尚有待检验。”他表示。

  “因此,在强调监督、跟踪审核等基础上,还需要国资委更灵活地对条例进行操作。即,既不能不管,但也不能将企业管僵化了。这样,才能规避种种风险。”何茂春建议,“同时,在境外资产管理的立法方面,相关部门也需要进行推进,及时跟上新形势。”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第十七条强调,“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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