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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7 01: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上海破获全国最大水产品走私案

  ■ 本报综合报道

  据新华网报道,上海海关4月16日公布了一宗进口水产品走私大案,初步估算案值高达6.4亿元,涉嫌偷逃税款7300万元。这是全国海关系统近年来侦办的案值最大的一宗水产品走私案。

  目前,这宗走私系列大案已立案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0人,涉及上海、北京等地的30多家企业。上海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王伟建指出,这宗涉嫌低报价格水产品走私大案,不仅大量偷逃国家税收,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水产品进口贸易和国内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正当权益。

  去年11月,上海海关调查发现,上海口岸从事进口水产品经营的国内货主有700余家,绝大部分为个体经营,而代理通关的进出口经营单位只有上海运筹(连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鱼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上海口岸的水产品进口报关代理市场事实上已被少数几家公司垄断。为争夺国内客户,这几家公司采取“包税”形式提供报关服务;而为了少交税、多获利,这几家代理公司不惜内外勾结制作虚假发票、低报价格,最终操控了上海口岸水产品进口报关价格,成为行业性走私的幕后推手。

  “闯黄灯违法”遇尴尬

  ■ 本报记者 史燕君 发自上海

  “红灯停,绿灯行”是众所周知的交通规则,但如果正好处于黄灯这个中间阶段,你会选择踩刹车,还是踩油门冲刺?近期发生的全国首例机动车“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让这个小细节成为众多司机关心的热点。

  昨日,有媒体消息称,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2011年7月,浙江海盐的舒先生一脚踩在了油门上,然而就因为“闯黄灯”,舒先生受到了处罚。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舒先生一纸诉状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但以败诉告终。这也成为了中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值得注意的是,4月6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无独有偶,4月10日,湖北武汉市交管部门也明确表示,“闯黄灯”违法,处罚标准等同“闯红灯”。

  昨日,记者在上海世纪大道十字路口观察发现,“闯黄灯”是一个普遍现象,在记者停留的5分钟时间内,4个方向闯黄灯的汽车多达数十辆。

  昨日,东南大学法学院律师张马林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行政部门应该依法行政,在现行的法律体制内,对“闯黄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欠妥的。

  不过,张马林认为,此事的警示意义要重于实质意义。没有对“闯黄灯”作出明确规定而导致的“法律”空白为交通事故埋下了伏笔,“闯黄灯”是否算违法行为是一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大事,违法与否,必须给予清晰有效的回答,应该尽快立法明确“闯黄灯”是否违法以及如何鉴定。

  重庆商标在沪打赢保卫战

  ■ 本报记者 付碧莲 发自上海

  喜欢吃山椒凤爪的消费者,都听说过一家重庆的著名商标“辣媳妇”。经营了近十年的“辣媳妇”发现市场上突然冒出了一个“竦媳妇”。为了保护自有品牌,“辣媳妇”将“竦媳妇”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成立于2001年的重庆市辣媳妇志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辣媳妇公司”)自2005年起,开始在山椒凤爪等系列产品上使用“辣媳妇”文字商标和“女厨师头像”的图形商标,并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10年10月获准注册。不料,2011年3月,辣媳妇公司发现“竦媳妇”山椒凤爪产品包装中不仅使用了与“辣媳妇”文字、“女厨师头像”图形商标非常近似的商标,就连包装袋的装潢也非常相像。

  原来,生产“竦媳妇”山椒凤爪的是河北石家庄香之派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香之派公司”)。辣媳妇公司同时发现,上海一家个体工商户温某开办的满天星食品经营部在大量销售“竦媳妇”的山椒凤爪产品。2011年5月24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辣媳妇”派人前往温某店铺进行取证。现场工作人员看到该店铺挂着“厂家直销:辣媳妇系列”的招牌。同年12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也对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为了保卫“辣媳妇”商标,辣媳妇公司将香之派公司以及满天星食品经营部的业主温某一并诉至浦东法院。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辣媳妇”与被告的“竦媳妇”商标的字体、字形、排列均十分近似,双方的“女厨师头像”图形的整体结构十分相同,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告香之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温某销售侵权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产品的包装袋装潢具有特有性,被告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对抗原告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权利。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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