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渣打拒退亏损5300万客户产品余值 被指又一次违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8 12:5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 林磊) 昨日,在渣打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亏损5300万元的宋文洲先生得到该行的最新回复,在其账户里的理财产品余值不能退回。“这意味着渣打还有侵占我400多万元的私有财产。”宋文洲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

  截至发稿时,中国经济网记者反复致电渣打银行相关人士,对方表示没有更新回复。

  三年官司退还5300万

  2008年3月,宋文洲购买了渣打银行两份理财产品,合同约人民币6400万。因宋文洲当时在国外,合同通过电话录音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客户可以提前赎回。三个月后,他欲实施赎回时,先被建议不要赎回,之后渣打工作人员告之其所购产品不能赎回。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年6月宋文洲在北京向渣打银行提起诉讼。在经历三年多、耗资1200多万元之后,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在宋文洲提出提前赎回的时候,渣打银行中关村银行拒绝履行,致使其遭受损失,渣打银行中国分行应该承受违约责任。

  此后,渣打银行方面向宋文洲支付了5300万理财损失赔偿。宋文洲也在之后很长时间没有再管理其在渣打的理财账户。

  拒退产品余值

  令宋文洲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3月,他查询账户时,其账户下的理财产品余值已经不再归其所有了。

  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宋于4月12日致信渣打银行,声明“法院判决贵行赔偿我的损失5300余万元,该损失的数额是“投资额减去产品余值”计算出来的,即产品余值不包含在损失数额之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理财委托,该产品余值仍在我名下,归我所有,仍应由我随时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并要求渣打银行“收到本函后,务必即刻给付我产品余值(450余万元)。”

  渣打银行起初回复表示,将立即研究评估。昨日,渣打银行正式对宋回复表示,其现在提出的对所谓产品余值的主张,并未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并批评宋“公开发布了诸多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损害了我行的形象。”

   被指违法侵占

  宋文洲随即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解释,并再次致信渣打。

  他在信中表示,“法院判决只是对贵行违约拒绝提前赎回的判决,判决生效前,贵行还没有侵占我的理财余值。贵行侵占我的理财余值,是在判决生效后的另一次独立性的违法行为。在这之前的判决里无法预测,更无从判决。从判决里找依据是理屈词穷,也是在低估他人智商。

  宋文洲认为,自己不同意渣打的侵占不是争议,是渣打单方面的违法,渣打编造并强加与自己的所谓“争议”不存在。

  他还指出,渣打银行应该立即正视法院判决生效执行后又再次违法的事实,不要继续藐视法律,打压客户。客户如何合法维权,是客户的自由,用不着银行提醒。渣打银行在提醒别人之前,必须正视包括自己在内的众多的受害客户群体的存在,不要运用各种公关手段压制他们的声音。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违法侵占问题反复致电渣打银行,未收到回复。

  附件一(4月12日宋文洲致信渣打银行):

  渣打银行中关村支行并张永新先生:

  我2008年3月在贵行购买了两款《境外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理财产品》QDIISN08017E(CNY)和QDIISN08012E(CNY),理财本金合计约6500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后因该理财合同纠纷,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贵行违约,判决解除理财委托,在扣除我名下理财产品余值(450余万元)后由贵行赔偿我的损失5300余万元。

  2012年3月14日,经向贵行查询发现,我名下的理财产品余值被贵行在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非法侵占,严重侵犯我的合法财产权利;在我当即向贵行主张该理财产品余值时,贵行无理拒绝支付。后经与贵行多次交涉,贵行至今仍未停止侵权并给予妥善解决。

  为此,我特致函贵行并再次郑重声明:

  1、法院判决贵行赔偿我的损失5300余万元,该损失的数额是“投资额减去产品余值”计算出来的,即产品余值不包含在损失数额之内。

  2、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理财委托,该产品余值仍在我名下,归我所有,仍应由我随时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3、对此,不仅判决书中予以了明确,而且贵行代理律师也曾在近期专门致电诉讼案件承办法官予以了确认。

  4、贵行在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顾法院判决,拒不支付我产品余值并非法侵占,严重侵犯我的合法财产权利。

  因此,针对贵行的侵权行为,我在此特要求:

  1、贵行收到本函后,务必即刻给付我产品余值(450余万元)。

  2、若贵行不按期履行,则我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及其他可能的合法渠道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媒体和政府主管部门等)维护我的合法财产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权利。

  宋文洲

  2012年4月12日

   附件二(4月16日渣打银行回复宋文洲):

  致:宋文洲先生:

  您于2012年4月12日致我行的关于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财产品余值的来函,我行已收悉。我行正会同上级行的法律合规部门对您的来函进行慎重讨论与评估,并将尽快给您书面答复。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2年4月16日

  附件三(4月16日宋文洲致信渣打银行):

  渣打银行:

  无论贵行答复如何,我方都有前往贵行实施提取理财款的权利,届时请贵行律师和经营层接待。

  我方将有律师和媒体参加。

  宋文洲

  2012年04月16日

  附件四(4月17日渣打银行回复宋文洲):

  致宋文洲先生:

  对于您通过宋文英女士口头提出的索要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财产品项下所谓余值的要求,我行已于3月27日通过电话口头明确答复宋文英女士,表示我行在该两款理财计划项下对您已不具有任何给付义务。当日您致电我行,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对于您于4月12日发来的邮件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我行也已经表示:我行正会同总行的法律合规部门对您的来函进行慎重讨论与评估,并将尽快给您书面答复。

  在此情况下,您又于4月16日发来邮件,声称无论我行如何答复,您都会带律师和媒体来我行一同索要产品余值。我行认为,您的上述行动并不有助于双方争议的解决。

  在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财产品到期前,您曾经通过诉讼提出解除《产品说明书》及退还投资本金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出于对法律的尊重,我行已按期完全地履行了判决。

  您现在提出的对所谓产品余值的主张,并未获得(2011)一中民终字第3221、3229号判决的支持。如您认为判决支持了您的主张,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您对判决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解决。

  虽然您曾经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争议,但随即又公开发布了诸多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损害了我行的形象。我行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我们一贯重视在中国法规及政策的框架下,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个客户所反映的问题。我行希望您以客观、冷静的态度对待争议,并选择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2年4月17日

  附件五(4月18日宋文洲致信渣打银行):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贵行的回复,我不能接受。

  首先,当贵行拒绝我提取自己名义下产品余值时,我电话劝告说“要按法律程序办事”,没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贵行不应肆意编造,贵行侵占客户理财款,是违法,不是争议。

  我4月12日再次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我名义下理财款的权利,声明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媒体和政府主管部门等”手段维权。贵行在拖了4天之久,才以书面回答“我行正会同总行的法律合规部门对您的来函进行慎重讨论与评估,并将尽快给您书面答复。”

  我立即回复到“无论贵行答复如何,我方都有前往贵行实施提取理财款的权利,届时请贵行律师和经营层接待。我方将有律师和媒体参加”。对此,贵行说“我行认为,您的上述行动并不有助于双方争议的解决”。请问贵行为什么怕律师在场?为什么怕媒体在场?为什么怕透明?贵行是不是以为私下了之就是解决问题了呢?贵行有没有道德准则?有没有说明责任?

  我向法院申诉的是贵行违约拒绝提前赎回,要求的是贵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终审完全支持我的主张。贵行的“您现在提出的对所谓产品余值的主张,并未获得(2011)一中民终字第3221、3229号判决的支持”是诡辩。3221、3229号判决只是对贵行违约拒绝提前赎回的判决,判决生效前,贵行还没有侵占我的理财余值。

  贵行侵占我的理财余值,是在3221、3229号判决生效后的另一次独立性的违法行为。在这之前的3221、3229号判决里无法预测,更无从判决。从3221、3229号判决里找依据是理屈词穷,也是在低估他人智商。再说,没有规定的事情,贵行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这不和“A子计划里没说可提前赎回就是不可以提前赎回”的诡辩如出一辙吗?贵行不是因此刚刚在3221、3229号判决里被判了违约吗?

  怪不得贵行在4月26日给经济网的答复中仍称“本案理财产品的合同从未约定在A阶段可以赎回”,你们至今仍在用“渣打理论”公开否定法院终审,公开调戏中国法院,公开低估中国民众的智商。

  “如您认为判决支持了您的主张,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您对判决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解决。”贵行没有资格说这种话。我的关于“贵行违约,赔偿损失”的主张,早已在3221、3229号判决里得到完全支持,并获执行,我怎么会有异议呢?有异议的是贵行,贵行在给经济网的回复里仍称“本案理财产品的合同从未约定在A阶段可以赎回”,这不是最好的见证吗?

  不同意侵略不是争议,不同意强奸不是争议。我不同意贵行的侵占不是争议,是贵行单方面的违法。因此在此,我郑重告知贵行,贵行的回复我拒绝接受,贵行编造并强加与我的所谓“争议”不存在。

  贵行应该立即正视3221、3229号判决生效执行后又再次违法的事实,不要继续藐视法律,打压客户。客户如何合法维权,是客户的自由,用不着贵行提醒。贵行在提醒别人之前,必须正视包括我在内的众多的受害客户群体的存在,不要运用各种公关手段压制他们的声音。那些钱还不是贵行从包括我这样的客户那里赚来的吗?把钱用在改善体质,提高服务上才是正道。

  你们应该知道中国的谚语“纸包不住火”。贵行的压制隐瞒恶习,从长远角度来看也是在危害贵行自己。贵行务必改组经营层,重整企业文化,加强守法培训,提高服务质量。这也是我作为一个大客户老客户的忠告吧。

  但是我必须重申,本来属于客户的财产,是受中国法律严密保护的。我有随时前往贵行提取的权利。万请知之。

  宋文洲

  2012年4月18日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中国经济网银行频道】(地址:http://finance.ce.cn/bank1/index.shtml)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