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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红灯背后的行政权力扩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0 16:21 来源: 中国经营网

  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是不是交管部门、司法机关目前的认定就是正确的?

  行政权力天然有扩张的冲动,部门立法又给这种冲动提供了法律庇护和实现渠道,使法律成为了行政权力肆意妄为的幌子和工具。

  据报道,公安部正就闯黄灯拟定执法标准。但以目前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来看,几乎可以肯定,公安部将会在拟定的标准中正式把“闯黄灯违法”固化下来。此前有人状告交管部门处罚不当,被判败诉,似乎表明连司法部门也认同“闯黄灯违法”。

  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是不是交管部门、司法机关目前的认定就是正确的?我们还是应该看看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再清晰不过:交通信号灯分三种,红灯、绿灯、黄灯;三种信号灯功能不同,红灯禁止通行、绿灯准许同行、黄灯表示“警示”。稍具数学常识和中文常识的人都不会把交通信号灯计算成两种,也不会把黄灯理解成红灯。有生活常识和法律概念的人也应该明白,“警示”绝不等同于“禁止”。黄灯“警示”在交通规制中的意义在于:提醒司机交通信号即将变化,请注意并且预做处置,如减速、刹车,当然也可根据路面交通情况加速通过。即使交管部门认为国人素质不高,见了黄灯就只会选择加速通过,增加交通风险,也不能就随意把“警示”改为“禁止”!否则,违法的就不是闯黄灯的司机,而是交管部门。

  交通信号并不是我们首创。黄灯的警示、过渡作用绝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可以随意解释或者变相取消,这点并不因各国司机的素质高低而有所不同。试想,在时速40~60公里的情况下(国外和国内城市一般限速都差不多是这标准,只是国内由于堵车一般平均时速只有30公里/小时左右,但路况良好时达到60公里很正常,并且速度太低对交通安全并没有好处,排放增加污染环境还更厉害),没有黄灯警示、过渡,司机必须立即刹车,只会增加追尾的概率,更不安全!交通信号取消黄灯,或把黄灯等同于红灯,就跟众多领域明明有国外现成经验教训不吸取,非要强调中国特色而乱搞一套一样,荒谬而且可笑,结果不会好到哪里去。

  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是不是交管部门、司法机关目前的认定就是正确的?

  那为什么交管部门甚至司法机关都认为“闯黄灯违法”呢?问题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其中的歧义就在于对于黄灯功能的规定。“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接近停止线、来不及刹车或者紧急刹车会造成更大危险的车辆应该怎么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司机可以相机处置,选择加速通过;而按照目前交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行情况看,司机见了黄灯而还没到停止线,则只能紧急刹车,否则就会面临违法处罚。

  即便交管部门的解释更为合理,把黄灯等同于红灯会提高安全系数;可问题在于,交管部门有没有权力随意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行政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属于上位法;实施条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来制定,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怎么就敢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擅自解释黄灯的作用,把黄灯等同于红灯,实质上取消了黄灯呢?

  出现这种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荒唐现象的根源在于部门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立法基本还是部门立法为主,即主管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再按照权限报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批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批准(目前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1年5月1日施行),所以即使是公安部门负责起草,但受到制约较大,公平性、科学性更强;而实施条例,则是由公安部门起草,国务院批准(目前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以2004年国务院405号令颁布,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完全是内部操作,所以部门利益体现更为明显。

  其中的一个细节也凸现了这种部门立法的荒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而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在其后修改了两次,2007年修改了一次,2011年修改了一次,条例居然比法律整整提前了7年。奇怪吗?立法层级更高、难度更大的上位法修改了两次,而实施条例却岿然不动!是因为技术问题吗?是因为实施条例比法律更超前更合理因而可以不用修改吗?显然不是。根本原因还是部门利益问题。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实施条例权限更大、更为顺手,才会置法律于不顾,滞后实施条例的修改,甚至肆意歪曲、篡改法律。

  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是不是交管部门、司法机关目前的认定就是正确的?

  还有一点也是解释不通的:既然《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交通安全,那么在其后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过程中,交管部门为什么不把这个建议提出来、对黄灯的功能规定进行修改呢?为什么宁愿继续这么别扭着,以至于涉嫌违法行政?如果交管部门提出来了,而立法机关没有接受,那么为什么交管部门还要一意孤行?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在我国部门立法主导的体制下非常普遍。笔者曾经调查过进出口商检问题,其中同样存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违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情况。表现特征也是如出一辙:商检部门通过违法制定《实施条例》大大扩充了自己的行政权力,把依法不需要商检的商品和项目也纳入了商检范围,以至于居然有一半以上的商检行为属于违法执法或者不当执法。但就是这样显而易见的问题,甚至部门内部人士都觉得不合理不合法,也是长期得不到纠正!

  行政权力天然有扩张的冲动,部门立法又给这种冲动提供了法律庇护和实现渠道,使法律成为了行政权力肆意妄为的幌子和工具。从这种意义上说,黄灯变红灯并不是个小事情,不可等闲视之。

  作者为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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