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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钓鱼诸岛为中国有效占有 日本无主权依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4 11: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一个人不能转让不属于自己的权利”,这既是法律格言,也是常识。然而,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却偏偏要反其道而行之,他竟然以东京都政府的名义购买除大正岛以外钓鱼诸岛的所有权!向谁购买呢?不是向对钓鱼诸岛拥有主权的中国,而是向一个无合法所有权的日本私人!换言之,石原要这个日本人向东京都政府转让根本不属于他的权利。

  钓鱼诸岛由中国人首先发现

  在石原的眼里,这个日本人已经合法地拥有了对上述钓鱼诸岛的所有权。其逻辑是,这个日本人的所谓所有权是1970年从日本古贺家购买而得;而古贺家对钓鱼诸岛的所有权则是于1895年向日本政府购买所得。日本政府的所有权从何而来呢?据说是来自于日本对钓鱼诸岛的领土主权,而这一主权正是由古贺家的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最早“发现”了钓鱼诸岛而得。很明显,石原的逻辑是不是成立,应当取决于钓鱼岛是否是日本的领土。

  日本方面往往以传统国际法上的先占理论作为获得钓鱼诸岛领土主权的依据,主张日本因最早发现而获得了钓鱼诸岛的领土主权。然而,究竟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最早发现了钓鱼诸岛?大量的史料证明,钓鱼诸岛是中国人首先发现的。早在明朝嘉靖年间,明朝册封使郭汝霖在赴琉球途中就经过并记载了钓鱼岛和赤尾屿。明朝福建总督胡宗宪绘制的《筹海图编》上就绘有钓鱼岛。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赴琉球的使臣王楫一行乘船从五虎门出发,经彭佳屿、钓鱼岛,第二天到达赤尾屿。所以,中国人早于日本人古贺数百年就发现了钓鱼诸岛。如果说发现可以产生领土主权的话,则应当是中国对钓鱼诸岛享有领土主权,而不是日本。

  钓鱼诸岛为中国有效占有

  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对无主地进行了有效的占领而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早在1928年的“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中,独任仲裁员胡伯就明确地宣示,对无主地“持续而和平地显示领土主权”或称“有效占领”方能获得领土主权。据此,依先占而获得领土主权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事实上,在日本人于1884年“发现”时,钓鱼诸岛就已经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了。钓鱼诸岛附近海域传统上属我国渔民捕鱼场所,也是我国渔民避风和休息之地。从上述《筹海图编》看,明朝政府早已将台湾和钓鱼诸岛划在福建海防范围以内。清同治二年(1863年),胡林翼、严树森所编《皇朝一统舆图》均用中文标出了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地名,并特意注明“名从主人,如属于四裔,要杂用其国家语”,意即钓鱼诸岛属于中国。

  在日本人“发现”钓鱼诸岛之前,不但中国的史料,而且外国的史料也是将钓鱼诸岛视为中国领土。香港地图收藏家谭兆璋于2010年为纪念“9·18”事变而展出的1794年英国的航海地图上,钓鱼岛一词用的就是闽南话拼音而不是用日语命名的。甚至日本人自己在228年前的地图中也标明了钓鱼岛属中国领土。

  中国对钓鱼诸岛的主权不但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而且也未受到日本的反对。这充分证明了从明朝至日本人古贺之前,钓鱼诸岛就已经隶属于中国。钓鱼诸岛由中国人首先发现,又持续地、和平地处于中国的主权之下,其作为中国领土确属无疑。

  一些日本人士声称,钓鱼诸岛原属琉球所有,琉球为日本所吞并,因而钓鱼诸岛一并成为日本领土。事实上,琉球国的《中山世谱》所绘制的琉球国土并未将钓鱼诸岛包括在内。日本方面的史料,如林子平在其于1768年所编《三国通览图说》中,也将钓鱼诸岛与中国的福建着以同样的颜色,以区别于日本和琉球。这充分说明,当时的日本和琉球均不认为钓鱼诸岛是琉球领土。

  日对钓鱼诸岛控制无主权依据

  自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在非法占有台湾和澎湖列岛的同时,将钓鱼诸岛作为附属岛屿置于其控制之下。但是,在二战后期的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的《开罗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并放弃所侵占的中国东北、台湾、澎湖及其附属岛屿。作为附属岛屿的钓鱼诸岛当然包括其中。1945年日本投降前夕,作为日本投降和盟国接受日本投降法律基础的中、美、英三国《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的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本土之内。因此,钓鱼诸岛理应回归中国主权之下,而不应被视为日本领土。

  但是,美国占领军在二战后一直控制着钓鱼诸岛,并在1970年将钓鱼诸岛的“行政管辖权”移交给日本。这造成了钓鱼诸岛目前处于日本控制之下的不正常状态。然而,美国国务院于1971年4月9日声明:“尖阁群岛主权的任何争执应由双方自己解决或者由第三方加以裁判,如果双方希望这样做的话。”这一声明表明,美国的移交行为并不涉及钓鱼诸岛的主权归属,因而也并不能证明钓鱼诸岛为日本领土。

  综上所述,钓鱼诸岛属中国领土,而不是日本领土。一百年前,日本政府将其卖给日本人古贺已是转让不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今东京都政府竟要从对其并无所有权的私人手中购买所有权,更属购买不属于卖者的权利。显然,这种买卖是无效的。中日两国政府曾经达成解决钓鱼诸岛领土争端的共识,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是着眼于维护和发展两国关系的明智之策。石原慎太郎的“购买”之举非但无效,而且破坏了中日友好的大局。(司平平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

  (责任编辑: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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