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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在银行业已占重要席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5 05:31 来源: 金融时报

  韩雪萌

  《年报》指出,经过持续努力,目前民间资本主要以参与发起设立、增资扩股和在股票市场买入股份等方式入股银行业,已成为银行业股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中小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占据主要份额。截至2011年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

  记者韩雪萌民间资本进入传统垄断领域常有“玻璃门”、“弹簧门”之说,4月2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所给出的数据,令人耳目一新。《年报》显示:除国有银行外,民间资本在银行业已占据了“半壁江山”。

  《年报》指出,经过持续努力,目前民间资本主要以参与发起设立、增资扩股和在股票市场买入股份等方式入股银行业,已成为银行业股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中小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占据主要份额。截至2011年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含境内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其他社会公众股)占比分别为42%和54%。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92%。其中,民间资本分别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总股本的92%和74%。

  2011年以来,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断见诸媒体。浙江、江苏、内蒙古、陕西、福建等省份许多地方出现“高利贷”之风。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两多两少”的纠结:民间资本多而投资渠道少、民营企业多而信贷融资少。与此同时,与引导民间投资息息相关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出台后久未得到落实的问题,也摆在面前。一时间,坊间所指“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尚存障碍”一说甚嚣尘上。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以来的讲话中就多次强调,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银行业对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一直持比较开放的态度,并未对民间资本设置法律障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记者如是说。在他看来,中国银行业的改革进程中,没有对民间资本设置过法律障碍和歧视性政策。《商业银行法》中没有禁止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商业银行的条款。银监会也一直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实,倘若仔细梳理,从近年来银监会的准入政策上,也可清晰感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民间资本进入的鼓励和引导: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允许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全面放开民间资本入股异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限制。2010年4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将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控制在20%以内,进一步加大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的力度,促进中小商业银行建立较为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运行规范,希望并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呈现“多股东、小比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股权结构状态,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2010年11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年底前,地(市)及城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在解答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遭遇“玻璃门”

  的说法时就指出,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对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审慎、公平公正和同等待遇原则。在法规制定过程中,从未对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拓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渠道,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要求,引导、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实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提高银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显然,社会上对待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障碍之说与实际情况相比,具有一定偏差。从数据上分析,当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者了解,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不少民间资本还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如民生银行在成立之初就是一家民间资本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情况则更为明显。

  《年报》披露,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江苏4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04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分别占总股本的54%和96%;浙江(不含宁波)10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2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分别占总股本的76%和97%。此外,民间资本还通过新设、重组、股权受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部分民间资本还实现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股。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银行业改革发展方向,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业务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注,也折射出银行业经营情况对普通民众具有重要影响。为此,监管部门对银行股东也提出了审慎监管要求,以确保银行业股东具备持续履行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比如,银监会规定,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超过2家,如取得控制权则只能保留一家;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股东对银行应该有长期的承诺,持股锁定期要不低于5年;股东应当具有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和意愿,并不得干涉银行的日常经营以及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等。对于村镇银行股东,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其余股本均可引进合格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参与投资入股。

  根据《年报》,下一步,银监会将采取针对性措施,细化政策,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民间资本对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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