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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查证确实违规,可收缴所得并处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6 13:59 来源: 扬子晚报

  

  虽然继上周五涨停之后,本周一山西证券表现还可以,继续大涨5.92%,但随后两个交易日均下跌,昨天,山西证券又下跌了1.99%。

  壹财经记者昨天在深交所网站看到,根据深交所2007年5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管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均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深交所公开资料还显示,李兆会为山西证券董事,虽然此次股份变动人为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与李兆会之间是受控法人的关系。

  昨天,扬子晚报壹财经维权律师、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说,对于此类高管涉嫌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监管部门可以立案侦查,如果经过查证确实违规,则根据法规可收缴违规盈利所得,同时可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那散户如果因股票下跌遭受损失,可否向违规买卖股票的高管索赔呢?涂勇表示,索赔难度比较大,因为高管抛售股票,与其他股东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在法律上界定、查证很麻烦,股票涨跌有很多因素。因此散户索赔难度很大。不过,据介绍,在国外由于法律比较完善,如果大股东、高管违规抛售公司股票,小股民提起索赔还是有可能的。

  薛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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