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财务粉饰:美国监管经验可资借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01:4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李季先
对于那些IPO条件不佳,但企图通过粉饰业绩、利润操纵等手段“蒙混过关”的拟上市企业来说,好日子可能到头了。有关媒体披露的2012年最新一期保代培训资料显示,证监会将从严监管IPO企业粉饰业绩行为,进一步加强对IPO企业粉饰业绩、利润操纵行为的监管。
年年打击财务粉饰,可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陈年“痼疾”之一,花样翻新的财务粉饰似乎越打越多。财务粉饰正成为继财务造假、PE腐败之后,侵蚀我国资本市场有机体的又一制度性毒瘤。
与以往相比的种种不同迹象表明,这次监管部门是下定决心要对IPO过程中的财务粉饰动真格。譬如在最新一期保代培训上从严解释谨慎性原则,重申加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过程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不能随意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
对于监管部门的这些良苦用心,相信市场上的投资者多会感同身受,然而行胜于言,过往的对财务粉饰监管经验已经告诉我们,在巨大的IPO利益面前,仅有这些书面或口头的告诫或训诫是没有用的,轻描淡写的警告、为数不多的罚款等行政处罚也收效甚微。要动真格打击财务粉饰行为,除了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完善既有的监管措施外,借鉴西方尤其是美国等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无疑是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一大捷径。
实际上,始于去年、至今仍在进行的美国SEC等监管部门针对中概股财务造假、财务粉饰和信息披露失实行为的集中整饬,尽管站在国人的立场或许有着不同的解读,但还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近距离观察美国监管机关打击财务粉饰等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司法制度手段和方法的视角。
譬如,抛却实质价值判断,仅就方法论而言,本月20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中概股旅程天下因涉嫌财务造假,在美国监管部门发动调查及相关指控的重重压力下“自愿”选择退市,就是一个例子。
当然,我们学习美国市场打击财务粉饰的措施和方法,并不是说什么都学,而是要结合中国国情,有所取舍。比如我们目前没有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没有美国严苛规范的保荐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民事措施打击财务粉饰的制度措施很少,中国证监部门至今没有作为独立一方参与过替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案例,这些都是需要镜鉴采纳的。但也有个别的与我国基本司法制度有冲突的,修订相关法律比较困难,对于此类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替代。
具体来说,考虑到目前在核准制下我们仍对IPO企业执行较为实质的发行审核,笔者认为,我们至少可以向美国学习两类打击拟IPO企业财务粉饰和利润操纵的方法:
其一,在审核拟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时,明确引入现金流佐证利润法(不是仅作为参考),对于利润无法得到现金佐证的账面利润,除非有公认的其他专业数据支撑或指定专业机构复核并复核通过,否则直接认定其利润为假或进行了财务粉饰,应认定该企业不适合上市;
其二,参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改进IPO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尽量全部用表格形式进行披露。要避免重大遗漏,需要披露的必须披露。
(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