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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资产原总经理贪污700万被判无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9 05:10 来源: 京华时报

  同时犯失职罪致1.2亿国有资产损失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记者获悉,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因贪污700万、私分国有资产128万以及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导致公司损失1.2亿等行为,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现年40岁的王廷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隶属于大型央企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注册资产10亿元。

  据检方指控,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王廷伟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与北京东方正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朗波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通联恒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德盛慧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以咨询费的名义将公款共计700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王廷伟还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两宗罪名。起诉书显示,2006年底,王廷伟任职期间擅自以发放“特殊奖金”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公款128万元私分给该公司副总经理任宇光、蒋晓勇、总会计师张锦辉等三人。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王廷伟担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该公司投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微博)A股战略配售以及天房发展股票定向增发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共计损失1.2亿余元。

  开庭过程中,王廷伟辩解称,他没有贪污的动机和目的,也无贪污的行为和结果,他将资金转出时有公司领导签字,对钱款已经进行了说明并得到了领导的批准。在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指控中,王廷伟认为所有事情不是他一人决策,而是通过集体研究决策的,同时参与战略配售是否能够盈利是不确定的状态,不能预测。

  法院认为,王廷伟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作为国有公司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同时,他作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又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最终,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王廷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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