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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遭性骚扰 单位担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8 14:52 来源: 法制晚报

  昨天下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此前征求意见相比,除了生育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至98天外,对此前一直热议的“性骚扰”问题,《规定》也明确提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另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被看成是《规定》的又一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孙树菡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加大了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也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亮点1

  制止“性骚扰”  写入法律条文

  媒体的一项调查显示,办公室是女性遭受性骚扰的高发区之一,由于办公室里大多都是同事,甚至是上下级关系,受到骚扰之后的女性往往拉不开脸面,或考虑到今后工作关系等问题而不敢反抗。

  去年11月,《规定》以“条例”的形式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并开始征求意见,意见稿并没有“性骚扰”相关内容。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许多专家提出建议,条例中应该设有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职场性骚扰,未履行防止职场性骚扰义务的,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我国部分省市在地方法规中已设有防止性骚扰的雇主责任,而国家层面的立法显得滞后。

  让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高兴的是,昨天公布并实施的《规定》明确提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不过,《规定》中并未规定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防止职场性骚扰 首次明确雇主责任

  解读

  孙树菡此前就女职工保护做了调研,发现很多女性在公共场合,甚至就在单位受到不同程度的性骚扰。但我国此前的全国性法律中没有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危害的条文。

  孙树菡在调研中发现,性骚扰一旦发生在女性身上,要么是羞于启齿,要么就是诉求无门。“过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发生这种事大家就觉得一个巴掌拍不响,受害人也好像怎么样了,说白了还是对女性的一种歧视。”孙树菡说,除此之外,还可能面临被开除的危险。

  在《规定》中写入该内容,是我国劳动法领域首次明确防止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进步。

  亮点2

  未参加生育险 单位支付产费

  《规定》明确提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

  加大执法力度 才能落到实处

  孙树菡介绍,部分省市目前强行让单位给职工交五险一金,这种情况下,生育或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就有了保障。让她担忧的是未参加保险的职工。

  “虽然现在的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如果不支付,就可以去投诉,但这样可能面临被解聘的危险,或者一些小企业因此就直接不招女工了。”孙树菡说。

  孙树菡建议,为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的女性,尤其是怀孕女性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督查。

  1953年 女工人和职员生育、产前产后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956年 女工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人负重量一般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1956年 工厂生产辅助设施中要设置妇女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

  1960年  孕妇和授乳妇一般不应参加放射性工作

  1961年 对于在月经期、怀孕期间的女工,应在劳动中给予适当照顾

  1979年 在女工较多的企业中,应设孕妇休息室、女工卫生室、乳儿托儿所、乳儿室,并应设在女工较多的车间附近,不得设在放散有毒物质车间的下风侧

  1995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他山之石

  日本美国

  女工不上夜班

  二战后,国外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特殊保护的法律。

  在改善女工劳动条件方面,日本、英国、瑞士、美国等国规定,原则上不上夜班。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规定女工负重的最高限度,分别为50磅、20公斤、30公斤、10公斤,超过受罚;荷兰、瑞士等国一般禁止女工从事负重工作。

  在女职工产假待遇方面,有些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发全工资,如日本规定产前产后各6周工资照发。

  欧洲国家规定产假时间最长的是英国,长达1年,最低的是荷兰、爱尔兰,也有12周。法国规定16周假期,领取90%工资,禁止在此期间解雇的女职工。

  亮点3

  满4个月流产 可休假42天

  女职工流产的,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

  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解读

  流产产假时间 有了“硬杠杠”

  孙树菡说,由于原来的相关规定对流产产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说根据医务部门的规定,单位给予一定的产假。这样的规定显然太宽泛,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就会尽量缩短产假时间,甚至不给假。

  《规定》明确后,就将流产产假时间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固定,剔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这样,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力度显然要大多了。

  亮点4

  企业违法严重 可以责令关闭

  原来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让孕妇上夜班或在上班期间不给安排休息时间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让妇女从事禁忌工作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责令关闭。

  解读

  单位违法成本加大 职工一举报一个准

  孙树菡告诉记者,从整个罚则来看,处罚更加明确化,力度加大。

  “原来只是规定如果侵害了女职工的权益,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很详细,明确了违反了《规定》第几条第几款,该罚多少。”孙树菡说。

  孙树菡说:“这就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如果所在单位违反了《规定》内容,女职工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现在的罚则操作起来简单明了,应该是一举报一个准,长期这样,用人单位也会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目的。”

  亮点5

  难产产假 增加15天

  《规定》中,女职工生育所享受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变成了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解读

  增加产假 是与国际接轨

  据了解,《劳动法》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不少于90天”。《规定》提出“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孙树菡认为,增加产假是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国际劳工组织规定是14周(98天),但很多国家都要比14周更长。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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