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起诉垄断企业 原告举证责任适当减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10:40 来源: 中国经营网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
近年来,企业垄断饱受诟病,由于原告取证难等难题的存在,消费者的利益一直难以得到保护。
如今,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并且减轻了原告举证责任,让深受垄断之苦的公众看到希望。
公民可起诉垄断企业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等问题。
《反垄断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其他诉讼。
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起诉垄断不需行政认定
据京华时报报道,司法解释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天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加重垄断企业举证责任
减轻原告举证责任
据北京晚报报道,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受理垄断民事纠纷61件。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案件,又有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案件。从诉请赔偿案件来看,最大的索赔数额达2亿元。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较少,这与原告取证较难有一定关系。
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孙军工表示,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比如对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将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释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孔祥俊表示,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业人员出庭,来协助查明事实。
反垄断诉讼现状
孙军工(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纵观这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编辑 袁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