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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强制询价终结定价方式可自主选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01:1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蒋飞

  业内人士称,A股发行“基石投资者”或将很快出现

  实行了六年的强制询价制度,终于画上了句号。证监会昨天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改革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超出市场的预料。今年以来,市场一直在就询价制度的弊端进行讨论,4月末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对如何增加询价对象的定价自我约束和定价责任提出了可行性建议。而修订后的“办法”则为券商自主选择定价方式打开了大门。

  “放松行政管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这是多年来发行改革总的原则。由行政监管部门规定这个发行价怎么定,完全按照行政规定的方式来进行,已经不适合了。随着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需要还权于市场。”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昨天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对于券商投行从业人员来说,自主选择定价方式,意味着终于可以不再为了满足“20个询价机构”的要求而奔走于京、沪、深三地。去年以来,八菱科技、朗玛信息、海达股份等多家公司曾出现网下参与询价的机构不足20家而中止发行的情况。更深层次来看,行政管制的放松不但将降低券商的承销成本,更给那些定价和销售能力强的券商提供了市场空间——基石投资者这一海外常见的制度,或许很快就将在A股出现。

  询价之惑

  现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于2006年,询价制度也随之诞生。彼时正逢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一度暂停的新股发行即将恢复。此后,询价制度与发审会制度、保荐制度一起成为证券发行的基础性制度规则。

  从本意上来看,询价制度旨在发挥专业机构的信息优势和专业能力,并以买方利益代言人的身份与卖方博弈,最终确定新股的科学、合理的发行价格。但在实践中,由于询价机制本身的瑕疵,以及证券市场诚信机制发育不完善等原因,询价制度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实践表明,行政规定无论多么超前,也无法代替市场自身的博弈机制。带有强制性的询价制度不但没有达到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目的,反而扭曲了发行人、承销商和买方机构的行为。

  “询价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我们在借鉴境外市场经验的时候,没有把券商的自主配售拿过来。” 中国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此前对记者表示。

  在刘煜辉看来,没有自主配售的询价制度就没有灵魂,或者说无论采取怎样的定价方式,都应该赋予券商作为中介机构的自主权。

  想象空间

  上述“办法”并没有抛弃询价制度,而是首先是对其进行完善,并在很大程度上听取了来自市场的意见。

  这些措施包括: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此外,发行人如果采取询价方式,可以选择在初步询价后直接得出发行价,不一定要执行第二个步骤即“累计投标”。

  可以预见的是,出于谨慎考虑,在“办法”实施初期,发行人和承销商还将以询价方式为主确定定价。但是随着吃螃蟹者的出现,更灵活的创新也将逐步为市场接受。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其他定价方式,除了“办法”的规定之外,还会有行政上的措施和指导意见跟进,但是总的方向是放松管制。“询价制度以外的定价方式,只要是合法合规的,都可以探讨和推出。券商的创新方式可以与我们协商,但需要事先备案。”这位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询价以外其他合法可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定价方式,并在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

  “表面上看,不走询价的方式可以避免询价机构不足导致中止发行。但更重要的想象空间是,A股的发行机制将更加向成熟市场靠拢,实力强的券商,只要搞定几个‘基石投资者’,IPO就能十拿九稳。”北京一家合资投行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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