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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定价方式灵活创新(热点追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01: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取询价方式的,也可以初步询价后,跳过累计询价投标阶段,即“两步走”改成“一步走”。对此,证监会解释称,上述调整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具体而言,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可操作化。《决定》指出,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二是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本次《办法》修订,还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

  三是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四是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

  五是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为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

  在新闻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希望市场各方进一步提高询价、定价行为的科学性,更好地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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