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直接定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13:59 来源: 新闻晚报记者 孟录燕 供图东方IC
5月21日,证监会宣布修改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除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它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如采用该方式定价则需券商事先备案。
《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五方面的修改。
如,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一定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监管措施。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提高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它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明确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 《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更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 “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