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给投资型保险产品营销划出“硬杠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14: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2日讯 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划出了一些“硬杠杠”。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七条件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1、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2、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3、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5、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6、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7、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须停止销售产品
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
预定型产品收益率不得超过银行利率1个百分点
《通知》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此外,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同时,《通知》还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客户和渠道管理、应急管理制度、年度审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有效促进该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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