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1重塑全新的监管制度体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1:0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罗文辉
2012年内实现度:★
“郭主席上任不久即在期货市场上刮起创新之风,但现有期货监管制度体系的基础形成于上世纪期货市场两次治理整顿时期,而期货公司如同结结实实被捆绑许久的螃蟹,突然解除束缚,一时却不知怎么走路了!”
浙江某期货公司的总经理一个月前于杭州举行的中国期货分析师论坛上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因期货市场强势监管的基调已让位于创新这一主旋律,兴奋之余又倍感压力。
其实,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体系与国际准则均面临着重构与完善,而转型中的中国更需要对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法律法规等已显“落伍”的期货监管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不过,这种监管制度体系的重塑本身即为一系统性工程,且尚需自下而上的调整、适应、创新过程,也注定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
理论界,将各国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方式区别为基于“原则”的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与基于“规则”的监管(rules-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两类。英、美两国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被视为前者的典型,而中国属于后者,德国则“向原则监管发展”。
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所委员会(CFTC)前主席Walter Lukken的观点,原则监管的优势在于灵活性、风险敏感性、全球兼容性,其重点在于关注风险。这种基于风险的监管方式,也使得期货公司不必盲目依赖监管者发布的所有监管规则。
规则监管,则是以一系列详细规则来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甚至监管部门事无巨细地发布各种监管意见。
一般认为,规则监管是期货市场监管发展的必经阶段。如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也曾经历过规则监管。而中国从严的规则监管,也是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上世纪90年代初无序发展及两次治理整顿后的必然选择。
且经验表明,监管政策的取向,与保持稳定、安全还是促进效率、创新的监管目标有关。
显然,对这两种监管方式的有效性评价,因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及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尚不能一概而论。
即使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实行规则监管的美国证券交易所委员会(SEC)也与无为而治、高度依赖行业自律的CFTC不一致。
奉行原则监管并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成为市场原教旨主义者最顽固堡垒的CFTC,曾在2004年后的五年时间内两度出现主席一职长期空缺的现象,而其拥有的国会经费预算相比强势的SEC也曾少得可怜。
不过,CFTC对衍生品尤其CDS、能源类互换产品等场外交易衍生品的监管长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在2009年新主席Gary Gensler上任,特别是去年全球最大独立期货公司(FCM)的曼氏金融爆出挪用16亿美元客户保证金的丑闻后,开始有所改观。
也因此,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主任宋安平上周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举办的“2012年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30人论坛”上曾自豪地表示:“原来我们一直在学习美国,我们感觉美国在这方面比较先进,没想到他们竟然会出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这是我们不敢相信的。这些年的实践让我们感觉,中国期货市场在制度层面、规则层面和监管层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事实上,前一段时间,CFTC还专门派人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来学习中国的风险监控制度,而就在上周于北京举行的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37届年会上中国期货风险监控的模式还受到推荐。
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期货监管制度体系,或许是介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之间。
“中国特色”的期货监管制度
中国商品期货的成交量已连续数年名列全球第一,且在解决客户挪用保证金方面令美国同行侧目,诚然可以归功于“中国期货市场还是有一些中国的实践和中国特色的东西,且非常有效”。
但脱胎于上世纪90年代治理整顿时期的现有期货监管制度体系,也因其审慎监管原则下以不出事为目的的消极性管理、以简单的行政干预为主要手段,抑制了国内期货市场的活力和创新性。
事实上,中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占全球场内交易商品期货的比重已由2010年最高峰时的53.66%下降至去年的38.03%。去年这一比重,虽仍高于去年商品期货成交量亦有所下降的美国的28.31%,但中国作为全球商品期货市场老大的地位正受到高速增长中的英国、印度和俄罗斯等国商品期货市场的挑战。
而去年国内期货市场成交量大幅下滑的背景,就是证监会根据国家调控通涨预期的需要对各交易所的“过度交易”进行了干预。
两年前已上市国内首个金融期货品种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则受困于现行新品种上市审批制度,至今仍是沪深300股指期货“独生子”一个,因而在成交量上很难与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一起跻身全球衍生品交易所前30强。
即使是证监会引以为豪的保证金监控制度,也因缺乏统一结算的功能,而使分散在四家期货交易所的客户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控体系,属于从原则监管的美国引进的舶来品,但配套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监管制度,却至今未能在业务创新等方面为A类公司落实先行先试的政策,从而促使期货公司走上差异化竞争之路。
令期货公司尴尬的是,至今也只有经纪及咨询两项业务许可获批。期货公司类型,也缺乏国外FCM、CTA、CPO、IB等多层次。
期货交易所形同证监会直属执行部门,而期货公司会员无权从期货市场成长中分享利润的管理体系,也使期货行业“富庙穷和尚”的矛盾突出。
体制重塑不妨从信息披露改革开始
已走出“摸着石头过河”阶段的中国期货市场,在“顶层设计”呼声下正面临“由上而下”改革监管制度体系的大好时机。但如同捆绑许久的螃蟹,期货市场要想一下子恢复创新的活力,也是不现实的。
事实上,作为期货市场基础单元的期货公司,已有多位总经理向媒体抱怨,大好形势下期货公司人才储备、技术投入不足的短板已毕现。
期货监管制度体系的重塑,也同样面临监管方式、监管法律法规等的配套改革问题,因此并非一蹴而就的。以去年底才公开征求过意见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版为例,尚未来得及正式颁布,又因期货公司IPO、自营业务开放等新政的即将出台不得不回炉重新修订。而作为期货监管制度体系立身之本的《期货法》,近几年内也恐难以出台。
至于证监会的期货监管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类似CFTC的期货甚至广义衍生品的监管机构,以加强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在目前国内金融业监管尚属“多龙治水”的背景下,亦属理论上探讨。
不过,国外原则监管下更多依赖监管对象的信息披露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督,或可以给我们更多启示。
其实,因操作程序简单,在加强信息透明度方面大有可为。证监会如同CFTC每月披露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净资本数据,期货交易所则加大各主要上市品种持仓集中度的披露,而期货公司必须按金融机构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其完整年度财务报告,期货业协会则可扩大其会员诚信平台的对外开放。
但令人费解的是,即使如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将每日成交数据由双边改为按单边发布这样轻而易举的事情,至今未见有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