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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民资新36条实施遭遇玻璃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4 11:48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2010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我国民间投资日益发展壮大。但在某些行业领域之外,仿佛有一扇“玻璃门”,民间资本不得其门而入。如何才能破除这些“玻璃门”?

  什么是“玻璃门”?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王晓涛认为,“玻璃门”是对民间投资准入难问题的一种形象描述,主要指的是那些阻碍民间投资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看不见但一进就碰壁”的不合理门槛。

  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界定的话,“玻璃门”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民间投资进入某些行业领域并无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在实际上对民间投资准入存在无形限制并导致其难以进入的现象。

  究其原因,核心还是思想认识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存在“重大轻小”、“重公轻私”倾向,对民间投资存在不解、疑虑甚至抵触情绪。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必须要彻底打破“玻璃门”。

  “玻璃门”三大形态

  一是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但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没有进一步提出准入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以及如何保障进入后的公平竞争环境,民间资本无所适从、难以进入。此类文件被戏称为“书柜文件”,只能看、不管用。

  二是脱离行业实际,设置缺乏必要性的过高门槛,对实力相对较弱的民间投资形成无形的进入障碍。虽然对某些特定行业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对于保障公共利益、防范行业风向是必要的,比如核电站建设必须保证很高准入门槛、不能说降就降。但设置准入门槛时,应尽量符合行业实际,做到科学合理,能降则降。

  比如,《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不低于村镇银行股本的20%。规定的初衷是为防范村镇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但由于村镇银行规模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不高,而有积极性的民营企业由于寻找不到愿意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设立村镇银行。

  三是法规政策层面没有限制民间资本的规定,但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等原因,民间投资根本无法进入,或者担心“不赚反赔”而不敢进、不愿进。

  例如,铁路行业还未完全实现政企分开,政府既是行业管理者,负责制定和执行铁路规划,又是经营主体和利益分享者,在铁路运行图、径路安排、行车调度、收入清算甚至铁路项目建设实施的关键环节都居于控制或主导地位。

  四是法规政策规定上是一视同仁,标准也是科学合理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附加条款或设置障碍。这在客观上提高了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导致其难以进入相关行业领域。

  王晓涛认为,努力破除各类“玻璃门”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在相关法规政策中做一般号召性表述,而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破除各种隐性障碍的具体配套措施,明确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二是要规范设置并尽可能适当降低门槛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更要科学合理,不能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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