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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转让不得歧视民间资本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6 03:20 来源: 新京报

  国资委发布“新36条”实施细则,要求国企在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既定限期”前一个月,国资委下发“新36条”实施细则。昨日国资委发文,要求国企在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并对引入的方式、途径以及条件做出具体界定,并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国资委昨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新36条是指“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后,国务院于2010年5月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计有36条,故被简称为“新36条”。

  今年两会前夕,发改委召集45个相关部门,举行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会议。发改委在会上指出,一些重点行业在引入民间资本上进展不理想,要求各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不仅要出台,而且要能用。”

  民资可用知识产权、实物等入股

  《意见》共计14条,其中有7条直接涉及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具体方式途径。

  这些具体的途径包括:民间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出资的方式可以通过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国企与民间资本也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此外《意见》还对引入民间资本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例如,应遵循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布局,引进的民间投资主体要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等。

  据了解,国资委早在两会前夕就已起草好相关文件。

  强制性要求去除歧视条款

  在此次发布的细则中,对于国企股权转让和产权转让,国资委对国企提出了两条硬性要求,即: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国资委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以前在国有企业股权或产权转让时确实出现过企业要求受让方一定也要是国企的情况。《意见》对此做出强制要求就是要去除歧视。不过他也表示,这种“歧视”有时也有外部环境原因,例如国企在产权转让时必须要面临职工安置问题,很多原来国企员工对于转制有很多抵制情绪,因此企业在转让时往往都要求对方也是国企。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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